来源:浙江省发改委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17-04-24 14:03:06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发布了《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目录》收录了11个设区市共计135个规范性文件。2016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牵引,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法制办密切配合,强力推进全省招投标规定清理,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从1432件,精简为135件,精简率达90.6%。今后,各市、县(市、区)不在《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招投标监管依据。各市、县(市、区)新出台的招投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实施前,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纳入目录后,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组织做好长效机制的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制办关于发布《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7〕2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12〕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46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后的《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不在《浙江省各市、县(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招投标监管依据。 二、《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后,各市、县(市、区)新出台的招投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实施前,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纳入目录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同时组织做好长效机制的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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