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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97):评标委员会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政府采购信息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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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20:0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 06:16 编辑

亚利聊政采(97):评标委员会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2017-05-27 政府采购信息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近日,与业界专家交流时,了解到一个采购案例,反映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谁组成才合规的问题,觉得很有意思。本期音频特别分享一下。

案例是这样的: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托就一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500万元,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再加上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应为7人,因此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应当重新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作出答复: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5名评委会成员全部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因此符合规定。但A公司再次提出质疑,理由还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称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对于A公司第二次的质疑,代理机构内部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是否一定要有采购人代表。

我们知道,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是项目采购的发起方,也是货物服务的最终使用者。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合理的诉求,因此,实践中,采购人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几乎成为行业惯例。业界对此也基本形成共识,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该有采购人代表。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那么,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要有采购人代表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从三个角度做下分析。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公民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性的规范,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两种。顾名思义,强行性规范是禁止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而任意性规范呢,则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的法律规则。

对于强行性规范,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常看到的字眼是“应当”和“不得”。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违反了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那么,我们回头来看18号令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没有使用“应当”的表述,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第四十五条如果表达成“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那就是强行性规范了。而第四十五条仅仅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范围,即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两个群体可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财政部印发的18号令和69号文的规定来分析。首先,18号令第四十五条在作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外,还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可见,在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范围后,紧接着又规定了专家成员的人数下限,但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下限。同时,这里也没有对专家成员的人数上限作出规定。因此,专家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比100%,也应该是合法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不是强制性的,可以委派,也可以不委派。如果委派,则应出具授权函。

所以,单从财政部18号令和69号文两个文件来看,财政部出台法规的本意,也不是要求采购人必须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69号文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应该说,规定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正是响应了采购人类似的诉求和需要,因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能为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的沟通架起桥梁,可以使评审过程更加顺畅。当然也可以更好地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那种出台硬性规定禁止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也有人认为,如果招标文件编制得明确详细具体,需求导向和采购意图清楚到位,评审专家仅凭招标文件就可以很好地完成项目评审。这样,即便采购人不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也不会影响评审工作和采购结果。所以,采购人如果自觉放弃评审权利,于法而言是没有障碍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不是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也可以不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zfcgxxb)公众号(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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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21:55: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 06:17 编辑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购评标都规定采购人代表不能领取专家评审费,而全部抽取的专家又会得到采购人预想的评标结果,当然乐得不去,还可以逃避承担评标结果恶化的责任,法理既然没有强制,怎么方便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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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21:56: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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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6:18: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 06: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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