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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国网公司高管助企业中标获刑四年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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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9:3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18 09:57 编辑

勾结国网公司高管助企业中标获刑四年


2017-06-16 丁丁整理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来源:深读


    为帮助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陈某与丈夫郭某伙同国家电网公司高管张志峰里外勾连,在多次中标后,共同分得企业回扣款538万余元。日前,法院终审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而其郭某与张某还因涉及其他案件则被另案处理。


微信图片_20170617193701.jpg


犯案细节:与国网高管内外勾连


    2006年的一天,陈某(陈某与丈夫郭某在北京共同经营着北京鑫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智翔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是两家公司的股东。)去电时任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下称苏瓷厂)销售处长邹某。在电话中,陈某提出想为苏瓷厂做代理,并说其在国网公司认识领导,可以帮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提高中标量。开始的时候,邹某并不相信陈某能起到太大作用,但代理期间,陈某给苏瓷厂提供过国网公司招标年度计划、招投标专家库名单、专家评分表等保密材料,证实了陈某的实力。

    为了进一步证实陈某以及其公司的能力,苏瓷厂有时会指定中标项目,后来确实也都中标了。

    据陈某供述,她给苏瓷厂电话联系做代理,是受其丈夫郭某指使。2006年底,郭某让她照着他给的名片联系并询问厂家是否需要国网公司招投标的代理服务,如有厂家愿意由其和郭某做代理,郭某就联系他认识的国网公司的领导一起运作。她只联系到苏瓷厂。

    郭某口中的“国网公司领导”正是先后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张某。

    据张某交代:其作为国网公司负责集中招标的领导,可以看到所有厂家的综合评分排名表,是少数能拿到这个保密材料的领导干部。在郭某的要求下,张某会向郭某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苏瓷厂等厂家评标分数等国网公司内部保密信息。

    张某说,厂家可以从综合评分排名表中看到该厂的总分排位及技术和商务得分,在以后投标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分数,增加中标可能性。

    郭某证实:张某在招标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布前告诉苏瓷厂的中标情况,他转告陈某后,由陈某提前告诉厂家。

    此外,张某还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运用国网公司授标量限制原则及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提升中标量。其以重大装备国产化为依据提出对国营大厂中标进行倾斜的倾向性意见,以此提高苏瓷厂等厂家的中标机会。

    上述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诉获改判 认定犯受贿罪被判4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3月16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英明知其夫郭某伙同张某,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厂家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取厂家给予的钱款,仍伙同郭某联系苏瓷厂,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为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主动退赃,且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


    最终,陈某因犯受贿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警示:


    一方面要从法律上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犯罪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行政管理,更多从规则体制上堵漏洞,查问题,发现违规,严肃查处。

延伸阅读: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这些招标应当都属于无效标,在国企招标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招标过程不规范;部分领域存在行业保护、限制竞争现象;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竞争性不强,一些集中采购模式缺乏规范;行政监督职责不够清晰,监管缺位和越位并存;招标采购腐败案件还屡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防止国有资产隐形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腐败,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资监管职能转变有着积极作用。”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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