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19 18:48 编辑
87号令大讨论
1、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是事先说要有两个价格了。
这个最高限价有什么用?
2、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条件啊,那44条里的资格审查是怎么回事?评委进场前代理做吗?审查什么?
3、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难道投标人都要在现场等着评完?
4、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公布打分了。但是只告知本人的一点意义没有啊。告知意义何在? ----一般不中标的都可能质疑,那重新评审不是成为常态?
5、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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