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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实施细则出台 “外来户”不再受欺负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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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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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21:4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平竞争实施细则出台 “外来户”不再受欺负


原创 2017-11-09 海格 今日采购舆情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这会对政府采购造成哪些影响呢?


  行政垄断行不通了


   在以往的报道中,记着曾经接到供应商反应,不然进名录或者拒绝他们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等情况,这些情况实施细则出台都被禁止了,《细则》规定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 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 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 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外来户不再受欺负


    投标人需要在某某地设有分公司,人员不得低于多少,这类招标要求也经常出现在招标文件上,以后也行不通了,《细则》明确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 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 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 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8 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 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遭遇不公平可以申诉


    《细则》还强调,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公平竞争实施细则全文链接如下


http://www.gov.cn/xinwen/201710/5234731/files/d78cf6b8b2d64bf0b4793bf334a049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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