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钱中标难再现
2018-01-29 范振华 e招标学苑
低价中标在政府采购市场屡见不鲜,一部分是恶意低价中标,通过后期其他手段逼迫采购人追加采购金额;另一部分是善意低价中标,通过无私奉献抢占市场,但无论哪种方式,在很多人看来都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尤其是去年全国多地连续出现“1分钱中标”的事件,事后都没有下文,业内人士都在怀疑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已默许时,四川省有了实质性动作。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该《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防范和惩处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五方面,制定了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措施。
在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方面,《通知》从采购人、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等不同主体制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并重申了87号令第六十条等规定,除此之外还赋予了采购人调查核实的权利,即采购人认为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可以不确定其作为成交人,使得采购人可以纠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小编认为,《通知》在遏制低价中标方面有一些进步,“1分钱中标”无疑是低于成本的,这种情况将很难再现了,但低价中标现象可能还会长期存在,一方面由于在很多情况下低价是否低于成本,无论是评委还是采购人都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对于要急切进入某一市场的投标人来说,在技术并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唯有通过低价杀出一条血路。低价中标和天价中标就是天平的两端,如何平衡对监管部门来说确实是考验。
《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节选)
(一)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
(五)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不得超出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的范围计算其成本费用。
(六)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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