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0 15:46 编辑
A供应商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采购活动,有三个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评审后,该供应商没有中标,事后,他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这样一来,如果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推翻,重新采购,A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
因此,A供应商才有了自己质疑“自己”的念头。而他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把本应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让其“充数”了,所以,要推倒重来。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A供应商有过错吗? 专家点评 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仅从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来看,一是A供应商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三是A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A供应商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所以,A供应商的质疑是成立的。再者,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对于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该案例中看似A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其实质是A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的违法,所以采购结果无效。
A供应商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从整个案例来看,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看似“荒唐”,其实是A供应商在利用规则给自己争取再一次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如果质疑成功,不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自己可以再次参与,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民事赔偿,可谓一举多得。而自己却一点责任都没有。
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言,这种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如何答复或处理呢?
首先,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这种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质疑行为并没有违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并答复。
其次,认真对待。因为,自己质疑“自己”的供应商对法规十分熟悉,且对质疑事实十分清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是该质疑是“笑谈”,不认真回复,那就大错特错,必将引起投诉。
其三,就该案例而言,毫无疑问错在采购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所质疑的问题进行符合性审查,重新作出判定。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作出评审决定。
其四,如果推翻前中标结果,其他两个供应商提出民事赔偿,则依法由有过错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责任。
在整个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有没有过错呢,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虽然起因在A供应商的过错,但A供应商却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A供应商还可进行投诉 A供应商的高明之处在于为了达到目的,运用了规则。那么,A供应商有没有其他渠道来达到推翻采购结果的目的呢?有,那就是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此事,说该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违法,所以结果也违法。但这种形式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好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过立即过问、调查此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种坏的结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办事拖拉,因为对于反映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可能等搞清楚事情原委,采购合同已履行了。
而通过质疑渠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限时回复,而且A供应商还可以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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