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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GPA的难点和对策
时间: 2018-05-07 来源: 《中国招标》 223
中国需要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文/南开大学法学院 何红锋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四大重大举措。在介绍第四项重大举措“主动扩大进口”时,指出:中国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英文缩写为GPA,以下简称GPA)进程”。中国自2017年12月正式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经过多轮谈判,中国已经提交了六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但仍没有获得GPA成员的认可。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已经超过10年,谈判的难点有哪些?加快加入GPA的进程应该有哪些对策呢? 中国加入GPA的难点
【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困难,而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制度差异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
第一,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的困难。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方与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程度。但中国与GPA主要成员方对政府采购范围的理解存在重大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国有企业的采购算不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中国的国有企业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而GPA成员方很多是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
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很高,远高于GPA一般的成员方。因此,与成员方同时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中国有《政府采购法》的障碍,也有中国有不公平感觉的原因,这也是中国在前五轮出价中一直没有把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出价清单的主要原因。直到最近的一次出价——第六轮出价,中国才首次将国有企业的采购列入出价清单。但在纳入国有企业的范围方面,还不能让GPA成员方满意。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则是另外一个障碍。
中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工程,但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4条)。由于中国大多数工程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因此,即使是通过财政资金采购的工程,也不计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2011年,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题为《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估计高达7万亿元人民币(合1.072万亿美元),约占当年中国GDP总量的20%。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13万亿元人民币。 由此看出,财政部统计的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与国外一般理解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差近7倍。外方普遍认为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不能反映中国政府采购的真实规模。
第二,制度差异带来的困难。严格地讲,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但制度差异还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由于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基于两个法律体系进行加入GPA 谈判,增加了协调的困难。两个法律体系在规定、具体做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存在着需要协调一致对外进行谈判的困难。
目前,中国的两个法律体系与GPA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投诉制度为例:如果加入国有企业的采购,目前,国有企业的非工程采购项目还没有建立起投诉制度,而GPA要求建立覆盖所有采购范围的投诉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投诉以质疑为前置条件,《招标投标法》则以异议为投诉的前置条件,而GPA则不允许给投诉制度设置前置条件。
第三,加入GPA的外在压力减弱带来的困难。在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前,中国加入GPA的谈判,总体上是比较被动的,包括加入WTO时承诺的尽快加入GPA的申请,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压力、特别是美国的压力。但特朗普上台,执行了反全球化的政策,美国不再给中国加入GPA施加压力,这必然延缓中国加入GPA的进程。
中国的对策
【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化给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同时,加强对外开放也成为中国重要的内在需要。为加快加入GPA进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中国需要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第二,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
第三,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在第六份出价清单中,中国已经列入了工程和国有企业的采购,只是范围上还没有满足成员方的要求。我们应该增加出价范围,这在本质上是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也能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第四,加快《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修改进程,满足GPA的相关要求。中国两法尚存在一些不符合GPA要求的地方。
目前,《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屡屡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应当尽快开展两法的修改工作,做好两法的衔接与协调,在法律制度上符合GPA的要求,为中国加入GPA打好基础。
中国招标投标网(http://www.c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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