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评审专家队伍拒绝“南郭先生”
原创: 高荣月 温辰生 中国政府采购报 该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淘汰制管理,并将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报讯 记者高荣月 通讯员温辰生报道 7月1日起,河北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这是该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中明确的。
“当前,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深入,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越来越复杂,评审专家管理也应紧跟时代进步,积极探索创新。”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评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评审专家决策意见对采购结果有着直接影响。为规范评审专家的职责行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督,该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对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
据介绍,该省财政厅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评价扣分。如评审专家对扣分有异议,应在评价完成后的十五日内对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
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为便于各单位、各地市对照操作,《评价扣分规则》详细列明了扣分情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价时的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其中规定,评审专家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有效证件的;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这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统一保管的;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存在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在知道自己为评委后,至评审结果公告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违反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无书面说明情况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这6种情形之一,扣20分。此外,《评价扣分规则》还规定了财政部门的扣分项及扣分标准:评审专家在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这2种情形之一,扣10分。
此外,《评价扣分规则》还明确,将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包括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因其评审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且改变评审结果的;其他相关情形);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这7种情形之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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