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中央预算单位专家评审费到底该怎么发? 曹国强 李夏玲 [url=]政府采购信息[/url]
近期,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的讨论、争议不绝于耳,到底是谁来支付、怎么支付,各执一词。笔者找了一些制度文件,结合中央预算单位实际,跟大家探讨一下。
财政部于2016年11月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成交商)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而且根据198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因此,如果邀请的评审专家产生了交通费、差旅费等,也应由采购人支付。
近两年,财政部及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一些培训、宣讲过程中,也都对19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过强调和解读,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执行不到位,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把握、执行不够严谨。 对此,就中央预算单位而言,笔者建议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学习、把握和执行财政部以及主管部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各项规定;
二是涉及委托代理机构执行采购的,无论是以项目委托形式还是年度委托协议形式,如果约定由中标方(成交方)承担代理费的,应当扣除专家评审费因素进行计费;
三是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时候,应当依据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费等各类发放标准、次年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等因素,充分预估次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额度,且以基本支出、项目经济分类支出全口径预估,以免漏报,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无法正常列支专家评审费;
四是采购人实际发放专家评审费时,要严格执行各类财务制度,编制详细的发放清单,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坚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尽量做到无现金支出。
五是采购人、代理机构都必须将专家评审费发放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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