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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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AK-ZB-2017130-1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被投诉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D座二层 当事人:山东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相关供应商:济南中科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达)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区1号楼31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投诉人认为其投标产品关于“激光”、“荧光收集光路”、“流动检测池”、“荧光检测灵敏度”、“一体化电荷式分选系统”、“全自动液滴延迟校准系统”的技术指标优于中科信达投标产品,上述技术得分应高于中科信达的问题。投诉事项7为:投诉人认为评标现场采购人工作人员发表恶意攻击投诉人的言论。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6,经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工作人员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不构成攻击投诉人的恶意言论。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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