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财购〔2018〕1665号 投诉人:合肥捷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2号高科技广场南2座22单元 被投诉人1:合肥市地方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金平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81号 被投诉人2: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阚卫海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A区 2017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合肥捷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合肥市地方海事局2018年对讲机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采购投诉书(项目编号2018HFCJ1111)”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本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法律规定及要求,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书后,依法分别向被投诉人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合肥市地方海事局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资料。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和合肥市地方海事局收到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提交了书面答复,现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查明:此项目采购的对讲机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参数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二款“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不应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投诉人“合肥市地方海事局2018年对讲机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采购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投诉予以支持。 2.“合肥市地方海事局2018年对讲机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018HFCJ1111)采购活动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