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购〔2018〕7号
投诉人:某风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某市临沂商城H20#商业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君 代理人:陆政 被投诉人1:某师范学院 地址:某市清河西路100号 被投诉人2:某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某市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中心写字楼B栋11楼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某风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递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某师范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某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某师范学院保安及水电维护托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X-CGSZ20170476)”第1包采购活动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要求投诉人限期对投诉书进行修改,投诉人于2017年11月24日重新进行了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本项目第1包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审后仅剩2家供应商有效,因此本项目应按重新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处理,而本项目未作上述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1、2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检查了有关采购文件。 被投诉人1、2称: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第1包于2017年10月23日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本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某公管〔2017〕120号)的规定评标,投诉人1、2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告意见发布中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和通知回复投标单位的质疑。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17年10月23日开标,7家供应商参加了第1包的投标,2家供应商通过了初审,中标供应商为某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通知(某公管〔2017〕120号)的规定:“开标后,评标过程中如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所剩供应商报价均在该项目预算价以下的,视为具有竞争力,可以继续评标,按采购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继续进行了本项目第1包的评审。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在只有2家供应商通过初审的情况下,依然按照招标文件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通知(某公管〔2017〕120号)的规定继续进行评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第1包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省财政厅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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