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42CS)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0号国际饭店金澳购物广场3层343号-20厅 被投诉人1: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第四次更正公告改变了采购标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变更后的评标和检验环节取消了现场由采购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的程序,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变更的部分内容歧视小微企业,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4.变更后的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5.采样袋的样品进出采样袋袋咀结构、材质和使用温度等关键指标发生了重大变更,损害了部分投标人利益并排斥潜在投标人。6.变更后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的内容。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频繁变更招标文件,损害了部分投标人的利益。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检验方法等均发生变更,但是并不构成对采购标的的改变。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现场实验程序并非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要求。经审查,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按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了6%的扣除。招标文件变更部分不属于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歧视小微企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指向特定投标人。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整体进度要求、相关质疑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代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开标时间,未减损投标人的利益。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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