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的讨论 一、招标代理费现行规定 1.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现在各地一些财政主管部门或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号令】(513-551)废止了原计价格[2002]1980号与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二、实际问题 “指导意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但是现在各地财政部门或者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也有出台了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执行不承诺你就根本进入不了这个区域,执行了就必然造成招标代理接小项目肯定是亏损的。 代理机构正常收入组成: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正常支出组成:人员工资+公司管理费+来往差旅费+零星其他+额外支出。“这个额外支出”就包括多了,例如:评委费,例如50万的工程项目,按标准收取3000元,公开招标要5个评委,一个评委按正常给也要500元(标准收费是另外一码事),那么评委2500元了,更别说现在有些评委真正的非常过分,评标过程中不是问题的问题,一点小瑕疵就能让你废标重新招标,但正常费用还要一分不少的给,不给还想不想在这个圈子里面混啦。我就有一次,项目过程电子系统出点小问题,也是操作上,评委到了看不到文件,就是系统操作流程退回一步的事情,找个部门,找那个部门,求爷爷告奶奶,磨了两个小时总算搞定了,到中午了,一个评委说有时,写了个有事的说明,人走了,搞得只能下午上班以后重新再抽专家,几天后,这个专家还来电所要评审费;人员费用,例如开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人员,我就不一一说明了,有的地方JD人员甚至能来五六个人,就按200元/人×2人=400(别说按照规定不应该给,不考虑下次招标中就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或者会出现采购人委托给你的项目会减少,毕竟别人的嘴你是管不住的,不好的话说多了就成真的了);酒店预订和餐费和其他,某些县不具备开标条件,必须去市里开标,酒店要预定吧,要招待吃饭吧,要雇车吧(某些地区甚至规定必须使用指定的车辆,费用比市场价高出一倍)。现在大一点的项目还行,但是很多政府采购项目就是30-80万,流程一步不能少,关键节点一个不能少,费用点也是一个也少不了,你还不能只接大的,不管小的,太挑了,以后连小项目也没有了,竞争压力大呀! 真不知道,主管部门怎么想的,只会在表面上做做文章,有那时间,多多从其他方面想想。就想大家讨论一下,主管机关对于国家层面的放开政策过多的干涉,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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