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5558-3452183 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回复时间:[2020-03-19] 单位:*** 姓名:******* 电话:*********** 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请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9-11-22 08:30,公告期限为2019-11-22 09:00:00至2019-11-28 17:00:00止,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您在留言中提到的公告期限符合规定。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 近期,我省不断收到个别供应商投诉或反映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提供工作日不足法定日期要求问题,现就此提示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磋商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即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5个工作日内,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及最后一日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计算工作日。 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定要求。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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