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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评审工作就高还是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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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6:4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鼓励联合体投标,可以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可以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需要通过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悉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取舍、如何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联合体投标评审中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某大型计算机系统集成招标项目,该项目既有工程安装,也有硬件设备的采购,系统集成商或硬件销售商单独投标都会觉得很有压力,于是集成商与销售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成了较好的选择,在12个投标供应商中共有4个联合体投标人,进入评审阶段后,专家们发现联合体投标文件在制作上呈现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资质、历史案例等评标要素提供自己全套的评标依据;另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在提供评标依据时有选择性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中投标文件中。

    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归短的木块,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遇到由任意多个个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而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

    二、联合体评审是“就高”还是“就低”

    对于评审中的“强项论”和“弱项论”之争,笔者认为不能一边倒,不可盲目地选择,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和用武之地,关键是要恰到好处有针对性的适用。  

    (一)在资格性条件评审上可以“取长补短,应“就高”。

    法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意即只要联合体各方均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即可,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审查应获通过。因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并非都具备特定条件,因此在资格性条件尤其是特定条件的评审上应取各方的“强项”,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投标,这与法律规定相悖。

    (二)在非资格性条件评审上不能“取长补短”,应“就低”。

    联合体的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应就低不就高确定,取各方的“弱项”,不可“取长补短”,目的是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再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

    为确保对联合体投标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应对联合体投标作出如下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所有成员供应商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要素提供各自的评标依据,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如未按此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联合体投标评审的注意事项

    对于联合体投标,不要急于评审,首先要做好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有:联合体各方是否具备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否至少有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是否有书面联合投标协议,各方代表是否签字,是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内成员供应商有无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与联合体外的其它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资格性审查上未能通过,包括投标资格缺失、没有协议或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等,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在计算投标供应商数量必须注意一个联合体只能算作一个投标供应商,不能将联合体内的供应商单独计数,投标文件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达不到三家以上应予废标。

    总之,尽管联合体投标给评审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但应大力提倡和积极引导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供应商联合投标。专家们在实际评审时,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地对待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评审上应取“强项”,在非资格性评审应就低不就高。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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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9:32:36 |只看该作者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本意就是优势互补,不仅是资质问题,主要是各方承担各自优势的工作,因此在联合体的协议中应该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这样评标的时候在各家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该是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和各自的优势来进行评标。不能简单说是就高还是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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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6:24:42 |只看该作者
bidboy版主的分析更加合理。

我国现行的投标商“资格”或者说“资质”,有一定道理;但是,局限性也很强,许多时候反映不出确切地投标实际情况。

联合投标显然是为了综合和取长补短,还有一个配和问题。

有点像足球中的例子,有时候球迷们排出的“最佳阵容”实际上不存在,而某一球队的配合好的阵容却能得到冠军。

不能太死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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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9:15:47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是资格都需要满足,资质就高,但评标过程中就同一专业的联合体方面评审打分就低,鼓励联优势互补的联合体招标,同一专业联合并不鼓励。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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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2:17:37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dzcdzc 发表
[B]原则上是资格都需要满足,资质就高,但评标过程中就同一专业的联合体方面评审打分就低,鼓励联优势互补的联合体招标,同一专业联合并不鼓励。 [/B]

同一专业为什么评审打分就低?那联合体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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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3:29:31 |只看该作者
鼓励不同专业的投标商组成联合体优势互补,而不鼓励同一专业的投标商组成联合体。

比如一个项目即需要软件特定资质又需要安全保密特定资质,那么A公司有软件特定资质,B公司有安全保密特定资质,组成联合体专家打分软件项按A公司标准,安全保密项按B公司标准打分,这是对优势互补的鼓励,也是众所周知的。
但如果上述情况A,B公司都是在此项目中做软件的,专家评审打分就可以就低,因为二者联合体现不出优势互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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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4:49:48 |只看该作者
即便是同一专业也可能各有优势,至少在人员,设备和经验上是加强的。
还是应该看具体情况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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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5:43:16 |只看该作者
这里提醒投标商的是,两家以上投标商组成投标联合体进行联合投标的,一定要注意分工,同一专业提供的特定资质一定要提供水平较高的一方的,并一定要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分工,否则细节把握不到位,材料中出现高低两项资质而在标书中未注明分工的,专家打分是采取就低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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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5:53:25 |只看该作者
对于资质等必要条件评审的原则是,只要联合体中的最高资质符合招标要求就认为联合体符合要求。
对于其他非必要条件的评审原则,应该是看联合体中各方的分工,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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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2:40:30 |只看该作者
有的不是看低的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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