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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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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16:5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一个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先发了招标公告,有35家公司报名,其中有25家公司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按照规定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4名专家和招标人代表1人组成了5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25家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在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专家打分有很多错误,如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打分,有些专家打分的时候没有认真审阅资料造成该给分的没有给,不该给分的确给了等等。因此招标人将次问题反应给招投标监管部门希望专家修正错误。监管部门调查了专家和投标人,专家和投标人都确认情况属实。但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为不能进行处理,原因是资格预审文件只约定按照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因此没有依据要求专家修正错误。
奇怪的事情就发生了,资格预审到底算什么?受什么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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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沙发
发表于 2007-4-10 17:54:1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为何如此刻板,没有依据就找依据啊,找案例啊,如此监管,叫人无奈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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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4-11 08:42:42 |只看该作者
问题在于资格预审程序方法和评审标准都是监管部门审定的,专家也是政府专家库中抽取的。出了问题确说没有法规依据这是在是说不过去,既然没有法规依据那么那么监管部门是依据什么来审定呢!如果专家可以随意评审而不受制约,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也随意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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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地板
发表于 2007-4-11 09:52:16 |只看该作者
资格预审认定也是有规定的,没规定那来的资格预审认定?有问题就要解决,有错误就要纠正。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要有勇气去做。要公平地去处理每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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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07-4-11 09:59:50 |只看该作者
既然监管部门审定了资格预审程序方法,就应该有文件规定。有错就改,更要吃一暂长一智
有知识 有目标 有时间 有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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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7-4-12 16:17:40 |只看该作者
不会吧,应该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办呀.我们就这样做的.有纪委和公证(交易中心代表和政法科代表)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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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4-12 17:14: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gdgyf2007-04-12 16:17发表的:
不会吧,应该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办呀.我们就这样做的.有纪委和公证(交易中心代表和政法科代表)参加的.

就因为资审文件中之约定了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规定资格预审的内容,因而资格预审成了没有规范的活动了,到底资格预审算什么?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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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07-4-12 21:13:25 |只看该作者
开眼界了,一直认为地方在招标方面操作的水准差些,想不到京城里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s:6]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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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5-9 22:14:12 |只看该作者
这种处理方法也未免太教条了吧!

不过,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澄清一个概念---资格预审。其实,资格预审只是评标过程中商务评标的一部分,既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只不过,在一些招标过程中,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将这个过程独立出来提前进行,说白了就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预先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屏蔽掉一些资质不满足的投标人,以使最终参与技术、价格竟标的投标人在一个相对均等的起跑线上竞争。这种资格预审,多见于工程、成套设备、政府采购、技术服务等类招标中。

澄清了资格预审的概念,就不难在招投标法中找到相关规定了!----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资格预审”的字样,但该法的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既然招标文件里有关于打分的方法和原则,就应该按照这个方法打分,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总招标原则!因此,评委的错误是必须改过来的!

不能因为《招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不纠正明显的错误呀!就算出现没有规定的情况,也应该本着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处理这件事。

其实不仅可以资格预审,有时,还可以将投标价格独立出来,待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完成后,由评议合格的投标人参与价格开标。这种种变化,都是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由招标机构与采购人商量选定的方案,并不是非要拘泥于形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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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0#
发表于 2007-5-10 00:22:47 |只看该作者
资格预审只是模糊的提到了,但是具体的操作却没有明确,不知道哪位能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说各地市有详细的规定那就另当别论。
这很有意思,不过做为监管部门来说,这样处理有些不当,以至于出现发现了错误却没有修改的情况。
现在的监管部门,多少的都存在这样的现象,缺少在把握大的原则下进行突破创新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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