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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一天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有错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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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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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1:3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他们是在开标前一天才对我们的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如果我们这个时候还修改招标文件的话,我们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但是根据18号令的规定,我们又不能在开标前一天延长开标时间。我们也没有办法啊。”在遭遇投诉后,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向当地财政部门解释。
  
  要求5年以上经验引起质疑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8月4日,某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从8月4日9点开始到投标截止时间8月26日的正常上班时间,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8月25日,正当招标公司正在认真部署第二天的开标活动的时候,却收到了G公司的质疑函。G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新兴的企业不公平。在当地,已经有多家新兴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但招标文件的规定让他们没了机会。
  
  想要修改却担心引起新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召开了公司内部会议。经过讨论,公司员工多数认为,这样的规定的确具有排他性。但是也有不少员工坚持,虽然该条规定有失公平,但是根据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个时候一旦修改招标文件文件,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
  
  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才来延长开标时间,又涉嫌违反18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以公平为第一准则
  
  “左右为难,所以我们公司决定说服G公司,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不具备一定的经验是很难做好该项目的。”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如是说。最终,招标公司在没有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按原公告时间组织了开评标活动。也正是在这个时候,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叫停了评标活动。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招标公司的该条款的确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而招标公司在明知招标文件有瑕疵的情况下,还继续开标,违法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因此,对招标公司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提醒,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招标文件有错,代理机构都应该及时修改。另有专家则指出,在类似情况下,的确存在代理机构无论作出哪种选择都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无论是法律还是部门规章,都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在一个更为规范的平台上公平完成,此时,代理机构就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去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发现招标文件有失公平,就应该进行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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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8-10-29 22:43:5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提出质疑啊~要求进行澄清的啊~如果要延长投标期限,需要全体投标人同意方可延长投标期限的。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办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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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09:04 |只看该作者
在现实中总有法规冲突或失效的时候,这时从程序上说,应当请示招标监管部门处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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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1:08:32 |只看该作者
实际操作上由于已经没有时间发布延期公告了,因此只能如期开标。
从法规上来说,对具体项目设定特殊的要求是可以的,5年经验肯定排斥部分供应商。但是如果项目确实需要而且有三家以上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应该就可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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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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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6:41:55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角度看投诉不成立:
1、五年经验,虽然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但招标文件经过备案的,“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应该也是一种商务要求,这样的经验作为一种要求,与法不违啊,如果确实潜在投标人中有比较多的家数,这种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2、况且招标文件发出已经超过15天,在开标前一天才提出质疑本身也违反了相关程序。有故意扰乱招标人的意图。
3、如果据此推迟开标,或者修改招标文件,不是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了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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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08-11-1 20:43:1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方经验不够:
    首先招标方应该就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方的问题拿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咨询专家或业主或主管部门。招标文件编好后应该交给业主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备案发售。
    在遇到有投标方有质疑的情况下应该规定质疑的时间和方式。招标方如果感到答复拿不准时间的话应该及早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免造成进退两难的禁地。一般而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要适当长一些,最好在一个月左右。这样做的话即使质疑得到圆满解决后还剩很多时间的话,招标方可以在发一份更正通知缩短截止时间即可,前提是只要满足财政部的18号令即可。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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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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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6:32:5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当分二个方面看待这个方面:
      一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如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距离提出质疑的时间超出了七个工作日,则可不予理采.但要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为业绩方面的打分或加价评标方面,而非实质性要求.或者是实质性要求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或三家以上.
     二 如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在七个工作之内,则要看招标文件中要求是否这实质性的要求,若是实质性要求,则必须满足三家或三家以上.若不满足三家,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判定本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理作废标处理.若此条款非实质性要求,则其质疑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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