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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xingkai于2009-07-30 09:18发表的 : 我个人认为应该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主要考虑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与评标过程的把握。1、承揽项目时有的放矢。既然业主可以不招标,我们就要从招标所能发挥的作用与业主沟通,避免再去讲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特别是有些项目牵扯减免和抵扣税的问题,就不用商讨了。2、因为可以不招标,是不是可以灵活选择招标方式,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程序可以简化。如开标时间无需20天;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可以参照执行,灵活掌握?评标办法是否可以选用专家投票表决的方式等等。一句话,是否可以说“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的项目处理可以宽松些,当然不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就不用考虑了。鉴于以上两点,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还是应该的,况且招标师考试的案例中,对不同项目处理要求可能会涉及。不知我的想法对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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