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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应该知道"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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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3 11:2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师应该知道"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



             ——  学习《招标师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体会与建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标师培训教材的《法律法规》那一册p36讲到:


3.1.3 可以不招标情况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为此,国务院有关部委在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同时,对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分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该书的P37 分别列出了: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4种情形;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种情形;

    (3)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



上述教材,介绍和讲述的是比较清楚的。


但是,笔者感到困惑的在于:这个知识,属于“招标师”应知应会的哪一类呢?


众所周知,对于招标师水平考试来说,《招标师水平考试大纲》列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


笔者查阅学习了《考试大纲》,对于法律法规科目:



在关于“4.招标的规定”中,没有找到对于“不招标”问题应知应会的任何要求,无论是“掌握”还是“熟悉”还是“了解”,都没有提到关于“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在《专业实务》大纲中,p13的1.7提到了关于免于招标和重新招标的问题,属于“掌握”的范围)



笔者感到无可奈何:难道官方对此没有要求吗?


笔者只好先行提出一个民间的应知应会要求:招标师应该“知道”有关可以不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笔者以为,招标师应该“掌握”国家对于必须招标的规定,努力帮助“招标人”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在当今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下“采购”的一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而言,招标投标是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的特点和优点很多;但是,不可否认,它也有其缺点:程序要求严格,时间周期比较长,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是对招标方还是对投标方都是)……


笔者赞同业内知名专家钱忠宝先生,对“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项目”说法的质疑。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活动有其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不能够以为“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


所以,国家的《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委政令,都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不适用的个别情况,可以不招标。而招标师培训教材,也介绍了这些情况。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特别是不公开招标,不是什么坏事;恰恰相反,是为了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和执行《招标投标法》。那是为了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健康的发展;那也应该是未来招标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上述民间的补充意见对否?大家愿意采纳吗?


个人意见,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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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9-7-3 11:28:48 |只看该作者
[s:125] 沙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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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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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5:31:3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大纲说的很泛:掌握;熟悉和了解,这不都是废话吗?
只要翻开书本,那个章节他不是掌握;熟悉和了解的?
还有啊,很多内容都是重复,而且各个法律都是很相似,极尽相似。只有细节上面的偏差,在学习熟悉法律法规的时候很容易混淆,看书的时候我最烦这点了,看上去好像都认识,其实都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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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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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7-30 09:18:1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应该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主要考虑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与评标过程的把握。1、承揽项目时有的放矢。既然业主可以不招标,我们就要从招标所能发挥的作用与业主沟通,避免再去讲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特别是有些项目牵扯减免和抵扣税的问题,就不用商讨了。2、因为可以不招标,是不是可以灵活选择招标方式,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程序可以简化。如开标时间无需20天;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可以参照执行,灵活掌握?评标办法是否可以选用专家投票表决的方式等等。一句话,是否可以说“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的项目处理可以宽松些,当然不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就不用考虑了。鉴于以上两点,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还是应该的,况且招标师考试的案例中,对不同项目处理要求可能会涉及。不知我的想法对否,请指正。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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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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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23:04:40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除了不招标的范围就应该是要招标范围了?出题会不会这样考虑?我在学习教材后
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也有些困惑。3号令对工程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界定非常明确,13
号令对国际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也有11条(尽管很难记),政府采购我却找不准了。
《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都看了几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
权限制定”中央和地方有没有区别,我们怎么掌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里,是预算内资金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也要招标,标准谁能告诉我在哪里可以找到?前几天听刻件里
老师讲课说:政府采购中工程类按照3号令执行,货物类12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必须招标。
我很高兴总算有了个标准,但是我还是没有找到出处。是不是很可悲,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可是要求掌握的。高老,请指点迷津。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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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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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8-16 23:38:51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12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工程的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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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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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8-17 08:44: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xingkai于2009-07-30 09:18发表的  :
我个人认为应该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主要考虑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与评标过程的把握。1、承揽项目时有的放矢。既然业主可以不招标,我们就要从招标所能发挥的作用与业主沟通,避免再去讲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特别是有些项目牵扯减免和抵扣税的问题,就不用商讨了。2、因为可以不招标,是不是可以灵活选择招标方式,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程序可以简化。如开标时间无需20天;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可以参照执行,灵活掌握?评标办法是否可以选用专家投票表决的方式等等。一句话,是否可以说“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的项目处理可以宽松些,当然不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就不用考虑了。鉴于以上两点,掌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还是应该的,况且招标师考试的案例中,对不同项目处理要求可能会涉及。不知我的想法对否,请指正。
“2、因为可以不招标,是不是可以灵活选择招标方式,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程序可以简化。如开标时间无需20天;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可以参照执行,灵活掌握?评标办法是否可以选用专家投票表决的方式等等。一句话,是否可以说“可以不招标的情形规定”的项目处理可以宽松些”

个人认为,你只要采用了招标的方式,就要受到《招标投标法》的制约。除非你选择不招标。
不知理解得对否,请批评指正。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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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57:12 |只看该作者
看看头都晕了!!!
这个考试,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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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8-17 13:40: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考试,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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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3:40:50 |只看该作者
看看头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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