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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考试试题报错——项目管理第80套题的第4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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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16 00:1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截屏
教材中虽然未直接指出节能标志属第三方认证,但根据本人理解和经验,节能标志也属于第三方认证,与中国环境标志II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属于产品认证,而后者属于企业对产品影响环境状况方面声明的认证。二者都属于第三方认证,应该没有问题,因此,题目这么出显然缺乏说服力,应该将原题改为“……,属于企业对产品影响环境状况方面声明的第三方认证的是()。”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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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0-5-16 09:12: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知识全面
大家一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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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0-5-16 13:51:41 |只看该作者
试着解释“中国环境标志”、“II型环境标志”、“节能标志”、“能源效率标识”的属性及相关认证机构。
        1、“中国环境标志”(是I型环境标志的一种,其他I型环境标志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最初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该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属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性商标。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授权该公司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
        2、“II型环境标志”:II型环境标志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常见的是某个企业宣称自己产品如何环保,我国实施II型环境标志是以企业为主、ISO 14021标准为准绳的第三方评审方式进行,由第三方对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评审,经第三方评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签订标示转让合同,表明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的活动。
        3、“节能标志”: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ECP统一印制。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统一发布节能/节水标志图形式样。授权CECP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节”字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4、“能源效率标识”: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在产品上加施统一的能效标识,明示其产品的能效等级。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号公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综上所述,可否判断:
    “中国环境标志”是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认证机构认证,不属于第三方认证;
    “II型环境标志”是企业自主宣传行为,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定,属于第三方认证;
    “节能标志”是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认证机构认证,不属于第三方认证;
    “能源效率标识”贴标是强制行为,可以自身检测,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但标识必须在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备案,不属于第三方认证。

        附:“中国环境标志”(I型环境标志)标识
ren040.gif
“II型环境标志”标识
ren04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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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0-5-16 13:52:52 |只看该作者
继续上贴图标
“节能标志”标识
xxfbcwnm70X8.jpg
“能源效率标识”标识
W0200609294203208930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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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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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6:07: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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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0-5-16 20:22:33 |只看该作者
请问这模拟考试试题是那个啊?那本书?[s:310]
哪个好心人告诉一下呗?
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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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5-16 21:29:35 |只看该作者
中国节能标志解释截屏
本不愿多谈,但看到有半瓶子醋在我面前乱晃,不得不再说说……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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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5-16 21:31:35 |只看该作者
对于认证以及第三方认证不清楚或不了解的,可以去充电学习,如果在这里误导别人,可就犯了大错了!教材说明不全可以理解,但是出题出错就不可以理解了。可以肯定的是出这道题目的人对环境、节能方面的认证本身就不甚了解,否则不会如此不慎重。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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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5-16 22:03:17 |只看该作者
不要发火,有理不在声高,大家在这里讨论都是为互相学习,有句俗话说“山外有山,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强中更有强中手”。
我的依据是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刊登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ECP”)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CEC”)审批并统一发布节能/节水标志图形式样。授权CECP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  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认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节”字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  凡获证企业均应与CECP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  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认证证书由CCEC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ECP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节”字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CECP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

a.认证证书编号

b.申请认证组织的名称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g.产品认证模式

h.证书有效期

i.发证日期

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有效期以CECP公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五)认证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  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节”字标志是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专用标志,标志基准色为蓝色,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中的编号为:色调(H)—5PB;明度(V)—5;彩度(C)—12。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获证产品的适当位置(至少一处)明示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节水主管部门、CECP的市场监督。

   (三)经CECP认证合格的节能/节水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节”字标志。

(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

(五)认证证书持有者需将使用认证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CECP备案,经批准并在协议书作出明确规定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六)不干胶贴标志为防伪认证标志,由CECP统一图案设计并制作,认证证书持有者根据需要向CECP认购。

(七)经CECP授权,其它形式的认证标志可由认证证书持有者制作,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尺寸准确,不变形,并应在标志的正下方注明认证注册的编号。

(八)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在产品适当位置标注认证标志或认证注册号时,须经CECP批准。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标志的文字注解时,企业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机构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文字注解。

(九)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亦可印制为黑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建立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每半年以书面的形式向CECP进行汇报,并接受CECP的检查。

(二)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和标志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CECP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并按规定向CECP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年金。认证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标志使用所作出的相应决定,应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认证证书和“节”字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中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附录A:中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1、“节”字标志图案
xxfbcwnm70X8.jpg

  


2、图案尺寸

xxfb421yv756.jpg


注:a为大于10mm的整数尺寸。

3、图案说明

整体图案为蓝色,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节水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标志外圆图案可看作“China”的第一字母“C”,标志中间是一个变形的汉字“节”,寓意为节约——节能、节水等,图案中包含中英文,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引自http://www.12365.net.cn/showBull ... amp;amp;netType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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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2:15:59 |只看该作者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任:马 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源消耗量;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第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基本能力,国家鼓励其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国家认可。
  第十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 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进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办法。为什么说能源效率标识不是第三方认证,请注意第二章第九条,也就是本人做了标记的部分,可以自检自测、也可以委托检测,因此不算第三方认证。而节能标志完全不同,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再去查询相关资料。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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