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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疑问,投标人如何知晓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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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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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0:4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08-10-23


                                         门财采投字(2008)第1号
    投诉人:新奥特硅谷视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1号硅谷电脑城七层
    联系方式:13910224920
    被投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1号
    联系方式:69828019
    有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
    联系方式:58985553
    投诉人新奥特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门头沟教育委员会关于新桥路中学购置非线性编辑系统”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认为其投诉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其补正后重新投诉。新奥特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再次提交经补正的投诉书,经审查,此投诉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08年9月8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经依法审阅相关材料,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采购中心组织的“门头沟教育委员会关于新桥路中学购置非线性编辑系统”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说明及要求”中规定“硬件平台要求:整机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测试,整机通过CE认证、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具有倾向性,在所有供应商中,只有大洋公司申请了CE认证。认为此项目以通过CE认证为必要条件,在发布招标文件阶段即已将中标结果锁定为大洋公司或大洋公司的产品,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说明及要求”“四、技术指标及要求”“1、非线性编辑工作站”“硬件平台要求”为:“整机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测试,整机通过CE认证、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门头沟区教委关于新桥路中学等购置非线性编辑系统项目评分标准(第一包)》将该项要求列为评分因素,分值为2分,未列入资格性审查标准。根据该项目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审时,投诉人虽未提交CE认证,但仍通过了资质审查,最终进入评分阶段。我局认为,CE认证的要求在本项目中仅作为评分因素中的一项,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排斥。
    二、投诉人投诉称:大洋公司所投产品并没有明确的产品型号和硬件视音频板卡型号,属于没有真正的响应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标人条件的规定。投诉人还提出,大洋公司投标文件中两份检测报告编号相同,系欺诈行为。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说明及要求”“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中明确规定“投标的制造厂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出具非线性编辑系统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大洋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标明规格型号为“D³-EDIT HD”;提供了D³-Edit HD高标清非线性编辑系统的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型号分别是D³-Edit HD和D³-Edit HD8,编号均为3049060530283。型号为D³-Edit HD的检测报告在首页和第1页共两处均标明产品型号为“D³-Edit HD”,报告字迹清晰,无复印质量问题。
    投诉处理期间,大洋公司称“投标产品型号为D³-Edit HD8,已通过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检测,检测编号为3049060530283。标书中型号为D³-Edit HD的检测报告,检测编号同为3049060530283,纯属疏忽所致,系印废的检测报告。”
    另据调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证明该中心“于2006年5月30日对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检的名称为D³-Edit HD高标清非线性编辑系统、型号为D³-Edit HD8的产品进行了性能检测,检测编号为3049060530283。我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编号为唯一性标识。”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大洋公司投标产品高标清非线性编辑系统型号为D³-Edit HD,该型号产品没有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型号为D³-Edit HD8的高标清非线性编辑系统3049060530283号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不能替代其他型号产品。
    我局认为,大洋公司提供的型号为D³-Edit HD的高标清非线性编辑系统检测报告实际并不存在,该公司称报告系疏忽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投标产品型号为D³-Edit HD8与自身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大洋公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确有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说明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评标标准、大洋公司说明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关于3049060530283号检测报告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大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门头沟教育委员会关于新桥路中学购置非线性编辑系统”北京中科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投诉是如何实现的?从什么方式知道别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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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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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5 12:52:59 |只看该作者
恐怕只有奥特公司知道,但他就是不告诉你!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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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12-5 13:06:16 |只看该作者
按照质疑和投诉程序,质疑人应该提供证据。否则可以不接受质疑。

作为财政局应该首先审核质疑的有效性。也就是说证据的合理合法性。这里包括来源的合法。

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来源是不合法的。

所以财政局应该不接受投诉才对。

退一步,大洋公司可以投诉奥特有违法行为。虽然大洋不能举证,但是可以举证倒置,如果奥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来源合法,就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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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12-5 13:08:22 |只看该作者
刑法里财产来历不明罪就属于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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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2-5 13:54:32 |只看该作者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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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09:06:35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没有人关心这个话题啊,按我的经验,这个现象应该是普遍存在的。希望专家能来解答一下。

我个人认为,大洋应该提起行政复议。

而且既然到了投诉,就说明质疑曾经被否决。也就是说招标代理和招标人没有支持奥特。那么问题就出在财政局了。

现在的普遍情况是,财政局不愿意承担责任,任何投诉基本上都是认可(除非明显不在时限内的)并要求重新招标。

如果没有人对财政局的随意作为敲点警钟的话,很难保证代理和招标任的利益。因为重新招标费力费事的是他们。

对于财政局可以用行政诉讼法。对于奥特可以用民事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查实奥特和某人有违反刑法的事实,可以追加诉讼。

主要的证据就是1、财政局违反规定,对于无正当来源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实施。2、奥特有不正当来源的证据获得。涉及扰乱经济秩序?行贿受贿?。。。。。

我对法律不是太懂,但是这个事情明摆着,大洋不能就这么认了阿。事实上我对于财政局这样的做法也是很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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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2-8 09:19:36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点,关于大洋虚假应标。

这不是招标投标过程的问题,财政局应该收回投诉处理。

招标有效,大洋应该中标。因为招标投标只针对标书。

只有在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时,大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操作中虚假应标的事情也不少,查证也有困难。但是无论如何不是招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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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08-12-8 09:27:57 |只看该作者
合同还未签订,就公示了?公示也会有那么详细的投标人标书的公示?来源是可疑
但是,如果没有这个事件,也就是说最后如果这个大洋公司成功中标,那还不是要重新再来,投诉,重新组织招标什么的,中间又浪费了很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哎。
好像现在有些招标是不是先公示,再签订合同,或者边签订合同边公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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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09:50:46 |只看该作者
公示在前,签约在后。这是肯定的。公示只公示结果,给其他人质疑时间,无质疑才是中标。

至于虚假应标导致的后果,大洋会承担,扣保函,承担违约责任,,被诉讼。。。 但是那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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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0#
发表于 2008-12-8 10:01:10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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