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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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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09:2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言下之意还在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于是,财政部在2004年8月11日颁布了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难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吗?难道真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为什么不适用呢?
哪些方面不适用呢?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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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2-15 10:30:3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工程招标做出规定,但是又不能说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所以只能这样说,因为招标投标法没有资金和项目的限制,只要在中国进行招标就适用。

政府采购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手段,既然出台法律了,就应该对方方面面明确,这种说法其实就是把政府采购简单理解成招标。我认为这样做是很不对的。也让很多人产生误解。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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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6:30:25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意味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存在着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由此财政部后来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它仅仅是个部门规章,无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况且,在《招标投标法》中对此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法律时,法律位阶高的首先适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才能适用部门规章。
《招标投标法》中对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政府采购货物进行招标投标的,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要进行邀请招标,那么由于《招标投标法》里面对邀请招标的程序无规定,才能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邀请招标的规定。
空游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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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6:50:32 |只看该作者

欢迎!

欢迎contour_ker  发第一个贴!
我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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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7:35:26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总舵主!
小女子学知浅薄,请总舵主多多指教!
个人认为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纯属#¥%¥#¥#,文中好多规定,尤其是法律责任一章,根本是违反他的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
在实践中,如果招标机构或者政府采购办以该文件中不合法处为依据做回复,那是绝对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空游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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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3-7 20:15:10
第四条有两种理解:

(1)单独提出建设工程,等于是强调。此类问题,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2)没有说的,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其他方式的:如谈判,直接签订合同等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

18号令没有出台前,甚至政府采购法没有出台前,政府采购工作就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临时文件做的。

两法之间的空缺和矛盾,还是谷辽海律师研究的较多。

除了他那篇政府采购首案为何被判无期徒刑一文涉及的问题太多,不太好懂;其他的倒还容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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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8 08:51:57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如果让懂法律的人来看就根本没法执行,但是执行的人不明白法律还不行。
这样执行的人遇到问题只能问领导了,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
所以我的做法是对法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问题多问问主管部门。只要这个项目的主管部门认为这样做合适就没问题。
中国归根到底还不是法制社会,还是人治社会。我希望法律界人士多多努力,中国人大不再是浪费国家钱财花瓶,能够真正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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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8 14:30:0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首先,如果属于工种建设项里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应先执行《招标投标法》里的有关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其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未达到招标限额,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有关规定。第三、如果是一般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如有关部门购置设备、办公用品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进行。
闲敲棋子挑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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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0:12: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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