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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如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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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2-19 20:3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一个商场招租项目中,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招投标中心发布了预中标公示,结果在预中标公示过程中,收到另一投标人的投诉,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打人、串通嫌疑,公安机关因此立案调查。但我们投标人的100万保证金,也因此未能退还,这合法吗?按照他们的说法,我们也脱不了嫌疑,若串通投标,要没收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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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2-20 08:57:09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该退保证金:
一、投标有效期已过,未确定中标人,投标人不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二、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已确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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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2-20 10:22:12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情况,目前是肯定不能退保证金的。公安机关都上了,问题看来不小。想退的话只有楼上laochan说的两种情况,贵公司要真的跟串标有牵连,查出来可能不仅仅是这100w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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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3-7 17:03:12 |只看该作者
问个弱弱的问题,楼主说的若是串标,投标保证金不得退还,在哪里可以查到法律依据啊?
空游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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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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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8 08:37:0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有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金可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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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1:02:48 |只看该作者

还是有疑问

实践中是不是都这样操作?如果是扣除的话,应该是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这一职责,但是问题是投标保证金是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乃至采购代理机构是无权扣除的吧。实践中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请各位大虾指教。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应该退,罚金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再交。
空游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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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3-9 11:11:5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估计是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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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3-9 11:30:24 |只看该作者
我是供应商。呵呵。
现在已经被咱们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什么所谓的部门规章,会议记录搞得头昏脑张了,来这里的目的就是想拜师学艺,搞清楚一些。
空游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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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3-9 16:19: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还是有疑问

最初由 contour_ker 发表
[B]实践中是不是都这样操作?如果是扣除的话,应该是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这一职责,但是问题是投标保证金是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乃至采购代理机构是无权扣除的吧。实践中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请各位大虾指... [/B]

你的观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规定如何操作,也并未规定不可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现在主动权不在你手里。如果有证据证明串标成立,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罚金也不是不可以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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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09:04:25 |只看该作者
舵主啊,好象保证金就应该由招标机构扣的吧,扣的钱最终会转到招标人账上。监督机构是不应该履行具体的招标职能吧,他做的就是保证招标过程的“三公”,要是又当裁判又踢球,不太对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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