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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招一个医疗设备标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投标人不是制造商,必须出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到开标时,共有4家参加,都是国外设备厂商在中国的代理商,他们在投标文件中均出具了"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其中A公司产品性能优且价格最低.
由我司及招标人代表共同负责投标文件的初审,在查验A公司资质证明文件时,招标人只是简单查看了有无授权函且有无公章,没有认真详查,我在旁边陪同检查,只是觉得授权函的公章有问题,没有细看.很快我们一起完成了初审阶段.所有投标人均通过初审进行详细评标阶段.
当评标委员会进入详细评标时,我又重新翻阅A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认真查看其"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其内容为"本公司是按X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营业地点在X国X地点,授权中国XXX贸易公司作为其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投标活动------"然后下面制造商名称明确写XX国XXX公司,签字人等内容均有,但其加盖的公章却为"XX国XXX公司诊断产品(中国)部",再仔细查看投标文件,并没有XX国XXX公司对"XX国XXX公司诊断产品(中国)部的授权函.再三确认后,我把这一情况上报给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我反映的情况,一起又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详细查看,最后分成两派意见,一是认为此授权函无效,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不允许其进入详细评审;另一是认为制造商资格声明中的签字人跟授权函中的签字人一致,他们认为这个签字人可能是制造商的法人,因此不能因为一章问题就废掉A公司.
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利益,我司向评标委员会建议,请投标商授权人来此澄清,先简单问些技术问题然后再问制造商资格声明和制造厂商的授权函中签字人到底为谁.
当A公司代表来澄清时,根据我们的要求进行了答复,并进行书面的澄清,制造商资格声明和制造厂商的授权函中签字人为XX国XXX公司负责中国市场的总监.根据投标商澄清内容,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A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通过初审,不进入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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