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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于递交投标文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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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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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0:0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
试问: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工作人员也未及时发现,接收了投标文件,那么在开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时被其他投标人发现或被监督发现,应如何处理呢?是应该算不接收,退还给投标人呢?还是应当按已接收投标文件处理,继续开标呢?

个人认为,接收投标文件是在投标截止期前,而投标截止时及为开标开始,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属于开标过程,在开标时,对于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均应当予以唱标!

请各位同仁讨论一下!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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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0-12-2 11:22:0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不能开标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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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0-12-2 13:09:0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该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些招标文件中会规定,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导致废标。而很多招标文件只写明,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有权拒收文件,这里只是“有权”二字,所以如果在递交文件时没有被拒绝,招标文件中又没规定废标的,则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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