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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废标也要在法定情形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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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3:3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要在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之情形下作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可以作出废标决定;
   
  2、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是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的状况;
   
  4、报名的供应商有三家并不代表其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承诺和去实施有效投标;
   
  5、投标人(投标供应商等)虽然具备或达到了三家的基本要求,但其中有的供应商(投标法人)出于考虑(打算)而中途放弃了实质性的响应;
   
  6、有的投标供应商(投标法人)出于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会对自己产生非中标和成交的损失,而发生继续参加投标的动摇和准备用退出的方法来保证自身利益(前期工作中的投标编制标书预算、购买投标文件等费用)的无效支出(防止因中不了标或者对其中另外供应商实力估计过高,迫使其退出的等);
   
  7、还有的是为了多头联合共投达到中标的目的,这就有了不正当竞争的“味道”,应加以制止;
   
  8、以上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出现和发生,都应当作出废标的决定。

  第二种情形是:要在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之情形下作出。一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就应当作出废标;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猫腻”等;三是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四是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的;五是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包括权力干扰、部门利益因素干扰和领导意图采购干扰等)。鉴于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会严重损害有关采购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必须作出废标决定。

  第三种情形是:要在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之情形下作出。
   
  1、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实现采购资金支付的;
   
  2、《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第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3、换句话说,就是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谁也不能擅自或恶意突破,否则,将无法给供应商(中标法人)拔付超过采购预算的资金(款项);
   
  4、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原定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为了避免不必要或无为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采购活动;
   
  6、对出现这一情形废标的作出,其意义十分重大,不但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且也保障了其他相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完好无损的实现;
   
  7、政府采购具有和财政性年初预算同等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预算国家《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尊严不容任何人去“践踏”和改变!

  第四种情形是:要在采购任务取消之情形下作出。
   
  1、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的,要及时的作出废标处理决定;
   
  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3、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随意无故取消;
   
  4、但在特定(特殊)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立即取消;
   
  5、根据采购实践情况来看,这些特定(特殊)情况包括:一是因国家经济政策作出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二是因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门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情况后,可以取消采购项目(作出废标决定);
   
  6、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7、为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采购人的滥用废标职权行为,废标决定的作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8、采购人或相关机构对采购项目废标决定的作出必须做到慎重、准确;
   
  9、凡是不属于或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废标处理决定;
   
  10、对发现超越《政府采购法》规定采取废标措施的,要责令有关采购人撤销废标决定,不得继续招标评标,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11、为了使废标措施使用得当准确,对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应当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2、采购任务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取消(就应该立即作出废标处理决定),采购人不得出现变相或擅自采用其他方式仍进行“我行我素”的招标继续开展情形,这种情况必须坚决禁止和严肃惩处!
   
  13、采购任务因特定(特殊)原故被取消的,就意味着采购的终止和废标的形成,重新组织或采用其他方式再行招标的,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和手续进行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中国招标》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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