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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深圳机购驱鸟器不再公开招标 新公告更正5处(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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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7:0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机购驱鸟器不再公开招标 新公告更正5处

      新浪网  2013年09月06日 02:22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静

  截至9月2日16:00,自8月23日始深圳机场(4.30, 0.00, 0.00%)启动的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二次报名结束。

  8月23日,本报曾刊登《深圳机场招标藏猫腻 民航局回应称已介入调查》的报道,提及深圳机场激光驱鸟器项目报名公告有三条技术规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深圳艾美威斯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艾美威斯”)突兀现身、民航局机场司或牵涉其中。

  深圳机场官网于8月23日下午发出两条公告作出回应。

  一则为“关于激光驱鸟器招标项目报名公告的说明”(下称“说明”),解释称由于工作人员在文件格式转换时疏忽,造成报名公告中标注的部分技术参数出现偏差。

  另一则为“深圳机场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报名公告(二次公告)”,对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的公开招选报名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作了修正,并重启项目报名。

  深圳机场称,6月20日发现问题后,招标采购中心暂停了该项目的后续推进,拟在对报名公告中的错误参数进行更正后进行二次报名公告。

  此前,民航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处长马志刚曾对本报记者回复称,相关的行业标准将在“一两个月会制定出来”,但深圳机场并未“等待”此标准出台。深圳机场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冬天的鸟害会比较严重,如果民航局两个月都制定不出标准,那公司肯定不会等这个标准了。

  新招标公告更正5处

  记者比较了两份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报名公告,发现其更正的地方一共5处,恰恰包括本报前述报道中所述的三条差错。

  第一处为光源功率,“500W”额定功率改为“500mW”额定功率,第二处为光源波长,由“532nm绿光(中心波长)”变为“532nm绿光”,第三处为扫描角度中的垂直扫描角度,由“0-7.5°”改为“0~-7.5°”。

  这与安徽中科瀚海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下称“中科瀚海”)李树广关于第一条项目报名公告的两处技术差错的说法亦吻合。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第二则项目报名公告还将原来的“发散角:0.1mrd<0”修正为“发散角:<0.1mrd,15°锥度范围不可见光”,在扫描形状的规格中,增加了设定区域、光斑路径直线、光斑区域全覆等条件。

  不过,在前述“说明”和第二次项目报名公告中,深圳机场并未解释两次项目报名公告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数据来源。据本报记者了解,机场本身无专门从事激光研究的相关人员。

  对此,深圳机场于9月4日邮件回复本报称,“相关技术参数是按照民航局审定意见书的技术指标设置。”

  前述报道曾提及,李树广推断艾美威斯为相关技术参数提供者。9月4日下午,艾美威斯负责人赵永歆坚称,公司并未给机场提供任何技术指标,“我们的技术标准和报名公告里面的根本就不一样”。并称,在中科瀚海向深圳机场提出指标错误的信息后,深圳机场联系其只因想了解艾美威斯和中科瀚海之间的设备归谁的问题。

  本报获悉,民航局安全技术中心日前已经启动《固定式激光驱鸟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下称“《规范》”)的制定并向各企业征询意见,其在技术上提出了环境适应性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和结构要求等。

  但深圳机场方面8月23日重启项目报名,对激光驱鸟器的需求显得尤为紧迫,没有待规范出台再行招标工作,并在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表示“我司暂未获知民航局正在制定激光驱鸟器行业标准。”

  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深圳机场在“关于激光驱鸟器招标项目报名公告的说明”中称:“正式的招标文件将在二次报名公告后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报名人发售。因此报名公告中的技术参数偏差并不会影响招标项目正式实施阶段的公正合法性。”

  不过,李树广仍质疑报名阶段之后若展开正式招标的“公正合法性”。

  据了解,按正常程序,企业招标一般先发布报名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再发出正式招标文件。

  深圳机场在两次项目报名公告中都提到,首要的条件为“具有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深圳机场认为,“为保障飞行区内的安全,避免因采购不具备资质、不合格产品对飞行区安全造成影响,我司在报名公告中要求相关产品必须具有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

  李树广指出,目前业内仅有2家企业拿到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所以第二次项目报名之后的正式招标可能存在“定向招标”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李树广认为,如按报名公告中的第一条要求“具有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那么最终投标人只能是他所说的2家企业,少于3家,涉嫌违反上述法规。

  深圳机场的回复则是:目前我司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已经过两次报名公告。经过报名资格审查,此设备具有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中国采招网的招标咨询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是可行的。

  在前述报道中,李树广指出,艾美威斯负责人赵永歆曾表示欲帮忙中科瀚海拿到民航局的审定意见书。

  9月4日,艾美威斯负责人赵永歆向记者展示艾美威斯所持有的激光驱鸟器审定意见书及专利证明,力证公司拥有相关研发能力。并称:“我们和深圳机场没有什么猫腻,和民航局之间也没有任何不正当的行为,找机场同意测试然后拿产品弄审定意见都是必要的流程。”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906/022216680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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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2 17:04:26 |只看该作者

深圳机深圳机场招标出现乌龙 民航局机场司或涉其中(转贴)

深圳机深圳机场招标出现乌龙 民航局机场司或涉其中

     新浪网 转发 2013年08月23日 02:22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静

  一则激光驱鸟器的招标公告,暴露出深圳机场(4.30, 0.00, 0.00%)(000089.SZ)招标项目技术规格隐存的重大安全隐患。

  中国采招网、国电招标网等多个招标网站显示,深圳机场于2013年5月30日发布了一则“机场激光驱鸟器招标公告”(项目编号GF-ZB201305-049)。

  公告显示,深圳机场将于近期就深圳机场激光驱鸟器购置项目组织公开招选,招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下午16时。

  安徽中科瀚海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瀚海”)董事长李树广向本报记者指出,该项目采购的激光驱鸟器的两项技术规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稍微懂激光的人都知道”。他还指出,此次招标可能为“定向招标”。

  8月21日上午10时,深圳机场该招标项目的技术联系人连先生对本报记者回复,“标准有些地方写错了。”记者致电对方时,连先生表示,“我在6月20日发现误写的问题并汇报给了招标中心。”

  李树广则称,他在更早前,即招标截止日前就发现了这两项问题,于6月13日向机场反映,并于7月1日和8月中旬向民航局机场司反映。

  技术规格“乌龙”背后,是深圳机场对招标处理的不谨慎还是另有隐情?

  据本报记者最新了解,民航局已经介入此事调查。

  8月22日下午,民航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处长马志刚对本报记者回应称:目前正在组织专家对深圳机场招标中的技术规格问题进行调查,初步核对的情况发现了“有些错误”;目前关于国内激光驱鸟器的技术标准“正在做”,“就在这一两个月会制定出来”。

  招标公告错漏百出

  深圳机场激光驱鸟器的招标公告亦出现在深圳机场的官网上,其对该机器提出了16项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其中首要要求就是“符合民航行业标准,具有民航局产品审定意见书”。

  李树广认为有问题的两项标准分别为第2条的“光源功率:500W额定功率、稳定度为±5%”和第10条的“扫描角度:水平0-180°、垂直扫描0-7.5°可调”。

  李树广指出,激光驱鸟器的光源功率按国际规定500mW已经是极限,而招标公告提到的则是“500W”,为500mW的1000倍,一定条件下500W的激光甚至可以融化钢铁。

  另外,他还指出,激光的垂直扫描角度不能为“仰角”,一般都要求0°以下的俯角,招标公告写到的“0-7.5°”为仰角,工作时极有可能扫到人或飞机,产生危险。

  “还有一些其他技术上的瑕疵。”李树广称,虽然目前这方面没有国标,但是技术上的安全不能忽视。

  中科院一位激光研究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激光光源输出功率达到500W,“那直接可以做激光武器了”。他认为更值得注意的是,激光的垂直扫描角度成仰角将是一个比较致命的问题,仰角的话激光是容易射到地面上的人和物的,如果500mW射到人眼,人眼可能会瞎。

  错漏不止于此。记者还发现,招标公告中,技术标准第三条“光源波长:532m绿光(中心波长)”描述或不恰当。记者查阅了其他从事激光驱鸟器业务的企业网站发现,对激光驱鸟器的光源波长一般为532nm绿光,前者为后者的10的9次方倍。对于这一点,上述中科院研究人士也表示532nm绿光的表述才比较合适。

  对于招标公告的问题,深圳机场相关人员以“失误”来作为回应。

  8月21日上午,在与前述深圳机场招标项目技术联系人连先生沟通时,他承认16条技术规格及要求就是他拟的。

  “是我出错了。”连先生承认,“我当时的原始记录拟的是‘光源功率500mW’、‘532nm’‘垂直角度0~-7.5°’,只是后来从PDF格式导到Word格式时,”m“、”n“和”~“都漏掉了。”

  于是,他在6月20日向招标中心说明了这一情况,当时招标中心给他回复“招标完了再做后期补充说明”,“不过目前还没有回馈。”记者联系他时他表示将再度与招标中心就此沟通。

  据了解,连先生所属部门为飞行区管理部,其本人及部门人员均没有激光专业背景,“我还真不懂这个。”连先生说。

  对此,李树广质疑,为什么深圳机场会让完全不懂激光的人来拟定技术规格?如果采用了不合规的激光驱鸟器,谁来为机场工作人员和飞机上的乘客的安全负责?

  “一架飞机在跑道上跑,要是有500W的激光射过来,我都害怕有生命危险。”李树广表示。

  马志刚告诉本报记者,“关于招标的技术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我们已经和深圳机场有沟通,并取得了相关的招标文件,目前正在调查、核查中。”他还称,“500W足可切割玻璃,我们在调查中已经确认了这一点是错误的,关于扫描角度和其他技术问题我们正在核实。”

  关于深圳机场招标的技术问题和最新进展,记者多次致电深圳机场该项目招标负责人,其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即挂断电话,随后,该负责人手机不通。

  深圳公司突兀现身

  李树广认为,不管招标技术规格是不是“笔误”,都能反映出机场和投标企业对技术安全规格了解不足。

  “之前深圳机场使用过(激光驱鸟器),我们用了之后有效果,民航局也来监测过,不会造成什么影响的。”连先生称,“我们是根据这个东西来拟的。”

  2011年6-9月间,深圳艾美威斯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艾美威斯”)曾给深圳机场实验和试用过激光驱鸟器。

  李树广给本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他的公司中科瀚海是中科院安徽光机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平台公司,于2010年研制出EAGLE-EYE-系列和HQN-系列机场激光驱鸟设备,2011年3月委托艾美威斯申请国家航空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应用性检测,并于2012年3月拿到民航局的“审定意见书”。审定意见书的通知单位为艾美威斯,审定意见所指设备是中科瀚海的EAGLE-EYE-X-H型激光驱鸟设备。

  此后,2012年8月,双方终止代理关系,艾美威斯自主生产激光驱鸟器。

  李树广判断,招标规格可能是艾美威斯给深圳机场提供的。

  让他对此深信不疑的是,在李树广发现招标技术规格存在问题并给深圳机场招标中心递交了相关材料11天后,艾美威斯负责人赵永歆主动联系了李。当时并没有任何公开信息显示艾美威斯参与了招标技术拟定或者投标。

  “6月24日那天,我们公司的人在开会,没有接到赵总的来电,后来我们给她回了电话,她一开口就说‘深圳机场找到我们了’。”李树广称,艾美威斯负责人赵永歆试图让他们不要再深究此事。

  “不是他们给的标准,又怎么会主动找到我们呢?”李树广对自己的推测极为笃定,此外,他还质疑,“艾美威斯是缺乏研发能力的公司,都看不出技术规格的问题,生产的设备又怎会安全?”

  值得提出疑问的是:涉及机场安全的深圳机场激光驱鸟器招标,招标的具体要求是机场给?还是拥有民航局审定意见的企业给?还是民航局来给?

  马志刚告诉记者,机场的一般性招标我们不会干涉,但是涉及到机场安全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了,我们确认收到了举报人(中科瀚海)的材料,调查结果出来会向深圳机场和举报人反馈。

  马志刚称,此前要求是由相关企业给的,并不清楚深圳机场招标要求是由哪家企业提供。

  民航局机场司或涉其中


  据了解,审定意见是民航局颁发的对激光驱鸟器进行认可的意见书,这也是此次深圳机场招标列出的首要条件。

  “目前国内拥有审定意见书公司的只有2家,艾美威斯就是其中一家。”李树广称,按招标的第一条要求来看,可以说就是定向招标,只能是这两家。

  关于“国内多少家企业拥有审定意见”的问题,本报记者并未获得马志刚的回复。
  李树广质疑,“整个业内,从企业到机场直至管理机关都对公共安全表现了极大的漠视。尤其是管理机关,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能力不进行认定,为盲目仿制的企业大开绿灯。”

  他所指的“开绿灯”,直指艾美威斯目前所持审定意见书。他给记者提供的6月24日与艾美威斯的对话记录显示,所谓的“审定意见”背后,似乎还存在一定的“关系”背景。

  “赵永歆在电话中极力劝我公司再去弄一个审定意见,表示愿意为此提供帮助。”李树广称。

  对话记录显示,疑似赵永歆的人称:“要不你就找一个机场同意给你测试,然后重新拿自己的产品自己弄一个(审定意见),也就几个月的时间;需要找关系,包括覃司长什么的,我都给你打招呼。”……“你们自己认认真真弄一个证,需要在司里面找谁,如果你们协调不了的,就找曹先和那个标准处打个招呼。你们把资料准备好,我帮你们说一下这都没问题。”

  记者查询民航局官网发现,“机场司——机构职责”页面显示机场司司长名为覃章高,机场司副巡视员为曹先。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30823/022216535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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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2 17:13:10 |只看该作者
俺比较糊涂 :

中国采招网的招标咨询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是可行的。】

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政令中,有没有“公开竞争性谈判”的规定 ? 是哪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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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2 22:14:2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俺比较糊涂 :

【中国采招网的招标咨询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是可行的。】

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政令中,有没有“公开竞争性谈判”的规定 ? 是哪一条 ??
....... (2013-09-12 17:13)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里没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政府采购法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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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3-9-12 22:27:44 |只看该作者
他其实是依据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第27号令)。

第三十四条 
         ……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当然公开竞争性谈判的说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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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3-9-21 22:59:56 |只看该作者
500W

这是战争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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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07:45:2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也是三家。
明知道只有两家,还招标?这个条件设置是不是需要?不是什么高科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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