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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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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1:18: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2号令: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唯独30号令里面没有相关的规定,那是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不重新招标。

        但是,接下来,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可以不重新招标,那么下面的程序该怎么完成?因为根据30号令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我认为这里的失效不是立即失效,而是应该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失效,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争议,属于另外一个议题,这里不赘述。)。下面假设两种情况:

        第一:立即失效。那么接下来就剩下一个或二个投标人,这样的话,评委会怎么评呢?(假设延长投标有效期是在评标阶段提出的)参照是否有竞争性的原则吗?

        第二:不立即失效。那么也许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还可以继续评下去。

        欢迎大家对我的观点多多指导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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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招标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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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1:37:08 |只看该作者
按”第二:不立即失效。那么也许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还可以继续评下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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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1:54:43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招标人要求延长有效期不会在评标环节发生,即使发生,评标环节也处于有效期内。

不论27号令、30号令也都说了,投标人拒绝延长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这个失效不是说评标失效。如果发生在评标之前,自然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不管此时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发生在评标之后,就算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也失效。恰恰是在评标过程中,这的确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可关键在于招标人有什么特殊情况(27、30令)一定要在评标阶段发出延期通知,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如果在评标之前,因有效期延期导致投标不足3家的,的确应该重新招标,但评标结束之后却不能再重新招标了,除非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全部不同意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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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1:55:22 |只看该作者
进一步探讨:如果不是在评标阶段呢?假设在定标阶段?或者在公示期内?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奋斗在招标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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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2:05:24 |只看该作者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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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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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2:31:1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同意这个意见

但也真有招标人利用延期这个事做文章。建筑招标文件范本还专门把这条作为07范本的补充写进来了。

从竞争性来说,投标人并不清楚你招标人什么时候要延期,除非你俩商量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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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3:18:0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将第二十八条一并阅读理解。
1 招标文件肯定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规定有合理充足的有效期时间。
2 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投标有效期是不用延长的
3 延长投标有效期必须是出现了特殊情况。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这样的规定对招标人随意拖延评标定标不是很有利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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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3:35:3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这当中有一个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就是讨论的前提是招标人依法招标还是故意违法招标。如果是前者,仅是在极特殊的情形才会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即确定中标人需要在评标报告基础上辅以实验、检验等进一步论证,以衡量中标结果是否最优,所以不用为此种行为担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招标人故意违法,不愿意接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27号令第二十八条则正好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因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一般局限在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中标的诱惑),即一般不超过3个人,此时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招标人就须重新招标。当然,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招标问题,但此条对随意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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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4:05:55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这当中有一个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就是讨论的前提是招标人依法招标还是故意违法招标。如果是前者,仅是在极特殊的情形才会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即确定中标人需要在评标报告基础上辅以实验、检验等进一步论证,以衡量中标结果是否最优,所以不用为此种行为担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招标人故意违法,不愿意接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27号令第二十八条则正好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因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一般局限在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中标的诱惑),即一般不超过3个人,此时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招标人就须重新招标。当然,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招标问题,但此条对随意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这种情形下,您认为招标人是“故意”违法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这法条要起作用,必须要细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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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5:42:11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同意这个意见

但也真有招标人利用延期这个事做文章。建筑招标文件范本还专门把这条作为07范本的补充写进来了。

....... (2013-09-16 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条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正如你所说,的确如此。
    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重新招标,投标人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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