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77|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路上的一场嬗变【转贴】

[复制链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13:22: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ragraph]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
改革路上的一场嬗变
2013-10-24 19:01:24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8期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典型模式


   ■ 本报记者 王珅


  2008年7月1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隶属于长沙市发展改革委。它的成立,一方面,一改过去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自留地”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局面,为这些代理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有形平台;另一方面,由于该市只在发展改革委下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得长沙市成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浪潮中“一办一中心”运作模式的典型代表。


  从无到有的有形平台


  提起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建,不得不追溯政府采购制度在这座城市落地的历史。


  1999年,在政府采购改革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下,长沙市财政局组建了政府采购中心。该采购中心是隶属于财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级别为副局级。


  2008年,长沙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中心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其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并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仍是隶属于财政局的副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此,该市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操作。


  2012年,在原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基础上,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人员及机构属性不变。


  在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后,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开标场所分散,现场监管成为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正当他们犯愁时,该市启动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2008年7月1日,在原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础上,该市挂牌成立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隶属长沙市发展改革委的副局级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


  由此,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了“一办一中心”的运作模式。“一办”是指长沙市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即成立长沙市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市发展改委招投标处加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形成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一中心”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统一纳入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内设办公室、交易管理一科、交易管理二科、交易管理三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等7个科室。其中,交易管理二科负责为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提供服务。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凡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项目及经批准的50万元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须进场交易。


  若隐若现的无形监管


  根据长沙市有关文件规定,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是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履行相应的服务职能,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长沙市招投标办和交易中心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长发改[2011]231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36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审查办法(试行)》(长发改[2011]229号)等,根据这些文件,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代理机构的选择监管、招标信息公告的审核发布等职能向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中心行使了部分行政执法监管职能。


  在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不服的,应先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然而,据该市部分代理机构反映,在实际操作中,若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先由交易中心负责接收,再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核实。代理机构无权对交易中心保存的评标资料进行核实,但要求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供应商的救济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令这些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感到不解的,还有进场费用的收取问题。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12]48号),交易中心按交易标的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如每宗协议供货入场交易项目规定收费8000元。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中心最初的职能设定是提供交易服务,应该以服务为目的,不应谋取利益。”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机构负责人说道。

责任编辑 lilei


http://www.cgpnews.cn/dfdt/20892.htm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6 及时转发 媒体发表的 地方动态 长沙

总评分: 威望 + 6   查看全部评分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沙发
发表于 2013-10-27 11:25:52 |只看该作者
"不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此,该市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操作。"——这种做法已不是改革了,而是有违法行为了,显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条和第18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1483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3-10-27 19:06:50 |只看该作者
该市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操作。

违法还堂而皇之的,希改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98

积分

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3-10-28 09:19:05 |只看该作者
不晓得湖南只是长沙市这样还是全省的,江西省以一个财政厅的文件就全部抛弃了政府采购中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5#
发表于 2013-10-28 09:33:40 |只看该作者

回 srzfcgzxzzb 的帖子

srzfcgzxzzb:不晓得湖南只是长沙市这样还是全省的,江西省以一个财政厅的文件就全部抛弃了政府采购中心。 (2013-10-28 09:19)
什么文件 能否发来看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98

积分

骑士

6#
发表于 2013-11-11 14:44:37 |只看该作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  

文号:赣财购[2010]15号     2010-6-7 11:23:14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同时,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采购项目的日趋增多,我省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已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杜绝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就全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管采彻底分离”。当前,我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采”体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合二为一,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又履行集中采购职能;二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同一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分设;三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设立在政府其他部门。上述“管”、“采”体制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能,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等规定,全面推进“管、采”分离,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
   
       二、全面推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管、采”分离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各设区市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2011年6月30日前撤销政府部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做到政府采购“管、采”彻底分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堵塞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漏洞,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着力打造政府采购公正、透明、阳光形象,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98

积分

骑士

7#
发表于 2013-11-11 14:49:44 |只看该作者
       因为不是政府的文件,所以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据我了解,原来财政局下的采购中心人还在,编还在,只不过做其它的事,或不做事,原来从财政局已经分出来的采购中心,人也在,编也在,只不过做的事很少,地位很尴尬。

       打着管采分离的旗号,采的职能又回到财政局去了,因为代理机构就是财政批的,又是财政管的。呵呵,吐槽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7-30 17:00 , Processed in 0.086613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