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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细化“非标”办法操作程序【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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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1:2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天津细化“非标”办法操作程序
时间:2014年5月14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与审批等问题予以规定,以打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落地环节。


  2013年年底,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进行规范。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效率和质量相统一的目标,在《办法》的基础上,天津市下发《通知》,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涉及的细节。


  关于采购信息公告,《通知》在《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基础上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由于技术复杂申请竞争性谈判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之日不计算在内。


  关于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制定及确认,《通知》明确,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可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也可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同时,以附件形式下发《谈判(询价)小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认意见》具体格式,作为此项工作的标准化文本。


  关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涉及的供应商数量问题,《办法》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通知》进一步明确,如果重新采购只有2家供应商的,可继续谈判;如果只有1家的,则须终止,按单一来源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与审批问题,《办法》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有供应商等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对项目组织补充论证。《通知》进一步规定,补充论证专家应熟悉采购项目专业,且不得为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中对项目具有唯一性出具了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如果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方式审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关于公开招标涉及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问题,《通知》增加了需提供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出具的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和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原因一条。由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采购人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采购部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栗庆林表示,《通知》各项细化规定可操作性较强,有助于更好地贯彻“非标”办法。


http://www.ggcg.tv/yejie/20145/20145149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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