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实施网上公正度评价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4〕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正在推行的电子招投标办事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公正度评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参与网上公正度评价的评价人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招投标监管人员。
二、实施项目范围
使用电子招投标办事信息系统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
三、实施要求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事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工程师数字证书,通过电子招投标办事信息系统,在招标文件备案后,至开标活动前(踏勘答疑阶段),对“施工现场是否已开工建设”内容进行公正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发现和未发现”。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后,至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前,使用招标工程师数字证书,通过电子招投标办事信息系统,填写公正度评价的有关内容。
逾期未做评价的,视为“未发现”或“满意”。
(二)投标人的评价事项
1.潜在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报名时,对“施工现场是否已开工建设” 内容进行公正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发现(有)和未发现(无)”。未评价的,视为“未发现(无)”。
2.投标人在开标活动后,至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前,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入“公正度评价”页面,填写公正度评价的有关内容。
逾期未做评价的,视为“未发现(无)”或“满意”。
未中标人在填写网上公正度评价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打印“未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凭此依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招投标监管人员的评价事项
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办理该项目“评标完成确认”后,至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前,如有相关公正度评价内容,即评标情况反馈的,应进行网上填写。
逾期未做填写的,视为“未发现”。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价事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公正度评价,仍采用原书面公正度评价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应事先准备好空白的公正度评价表格(见附件),在评标结束后供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使用。
四、参与网上公正度评价的各评价人应积极配合,客观公正及时地填写相关内容。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 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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