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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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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3:52: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现在我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了一批货物,准备发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当地纪委通知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做串标处理,同时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督部门。理由是:中标单位的技术标与其他另一家单位的品牌相同、型号相同、表述中的技术方案有一致性,但是报价不一致(本项目共有20家参与,两家的报价接近,均低于平均报价)。


但我们认为不应做串标处理,理由是:


1、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均没有对串标作出规定,


2、如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条例》只是给出了一个抽象的原则,并未规定异常一致的判断标准,不宜简单地认定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就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当时组建的评委没有认定串标。


请问各位专家,纪委能有这个权利吗?求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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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4:29:3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两个投标文件有错误一致的地方,肯定是串标无疑。例如一段话一模一样,而且错别字一样的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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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06:39 |只看该作者
纪委不管废标,但是纪委应该深查其中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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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35: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到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了一批货物“,”一批“指的是数量还在种类?(是一个种类还是还是多个种类或规格)

采购文件中,有没有关于”唯一授权“这类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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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6:04:0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串标及处罚应该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事不对人,仅对事件进行判断和处罚。纪委的责任应该是对人不对事,是个人违反了党纪,对其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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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6:58:13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报的品牌型号一样,当然技术方案也会相差不大啊,除非有相同的低级错误,否则难以认定串标,但两家可以视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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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23 08:30:12 |只看该作者
搞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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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3:56:18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有人向纪委投诉举报了,难道你们那纪委还看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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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9#
发表于 2015-1-23 14:00:40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投诉和质疑对象不是纪委。是主管监督部门。

不过具体要看有没有什么文件说了纪委算是监督部门。有些地方纪委也算监督部门的,这就可以向纪委投诉了。

文中说纪委处罚监督部门,意思是纪委就不是了?要不是的话,就无权废标。

但是人家仍然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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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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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23 14:37:44 |只看该作者
  就楼主的标题给出简单的回答:纪委无权让财政部门废标。
  稍加分析个人有以下看法:


    1.尽管各地纪委和监察局实质上多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作为政府部门行使相关监督权的应是监察局而不是纪委;


    2.对政府采购业务本身进行监督管理的应是财政部门;


    3.监察局依据《监察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察,而不应插手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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