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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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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21 09:1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一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除标书封面项目名称写错外,标书所有内容都是按所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


据查: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条款也没有规定出现此种情况应否决;评标和办法也未规定此种情况应否决投标。


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封面项目名称处空白,可自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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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21 10:55:01 |只看该作者
标书封面项目名称写错?没有完全看懂

标书有没有密封在一个整体的“袋子”里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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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16-4-21 10:56:2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提问中“标书所有内容都是按所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我认为您应该是已经找到问题的根结了,即:项目名称写错的情况下,(虽然评标办法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投的还是不是这个标?
据此,个人有两点意见,不知是否有参考价值:
1、是否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按规定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2、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应引导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但是评审委员会仅就招投标相关规定应该还是不如专业代理公司了解的,难免会问。那我认为:既然是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核心应该是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而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07范本)中合同协议书部分也是明确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作为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投标人是投的本项目?可能要看评标委员会的尺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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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21 11:03:35 |只看该作者
招标项目是A,投标文件封面名称写成B,但投标文件其他所有内容完全是按照A招标文件编制。标书密封在一个袋子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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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6-4-21 11:19:0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
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
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
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
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
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
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
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
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
是水冷发动机。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
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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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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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21 11:19:53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讨论,我个人把楼主的情况,给拓展一下,要是当初这家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当中,没有这张写错名称的投标文件封面,还会有否决投标的想法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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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1:27:10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提案例涉及三个环节,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
1、投标文件接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确认投标文件包封载明所投项目并按照招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其中前附表须知4.1.2就明确要求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等。
2、开标时,宣标人员宣标时是否核对投标文件所投项目和名称并作为宣标内容之一公布。
3、评标办法前附表须知2.1.1形式评审标准,评审因素为投标文件格式的评审标准是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查看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封面填写项目名称和标段。评标委员会判定封面未填写项目名称和标段的或填写错误的情况是否通过关于投标文件形式评审。


如果我是评委,我会判定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不通过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形式评审。理由是,投标文件所投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可视为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应当否决其投标,并且这个情况反映该投标人内控管理不严谨,以小见大,对于项目管理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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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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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4-21 15:00:52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涉及三个环节,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
1、投标文件接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确认投标文件包封载明所投项目并按照招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2016-04-21 11:27)
以小见大,你可真会扣帽子啊?!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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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16-4-21 16:35:40 |只看该作者
有什么好讨论的?不就是个“笔误”吗!根据哪条“废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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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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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21 17:27:27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以小见大,你可真会扣帽子啊?! (2016-04-2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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