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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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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1:4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12-4 万玉涛

  受×市农业局的委托,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农业基础数据与信息资源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9月27日,招标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项目起始时间为9月27日~10月16日;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10月18日9:30(北京时间);中标公布方式为书面通知及在当地所在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告。10月29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没有徇私舞弊还是有投诉

  “这个项目总算完成了。”中标公告发出后,招标公司项目经理长长地舒了口气。但就在此时,“麻烦”却开始了: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给招标公司项目经理打来电话,对评标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评标过程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整个过程也没发现任何异常。因此,招标公司项目经理自信地解释道:“我认为我们的这次采购是非常公正、公平的。您认为不公正,您就找出不公正的证据。也可以向财政局提起投诉,我们是支持供应商维护自己权力的……”

  令招标公司项目经理没想到的是,虽然没有任何证据,但某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还是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为:此次采购中,H公司中标牵强。请对某招标公司组织的×市农业基础数据与信息资源建设招标活动中中标的H公司的参评标资格是否存在营私舞弊和失职问题进行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请对招标公司此次“中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答复。

被要求补登评标专家名单

  11月7日,当地财政局开始受理此起投诉。在调查中,财政局并没有发现此次采购的开评标过程有什么猫腻;通过专家论证,也证实H公司具备相应资格,是最佳中标人。

  按照常理,招标公司应该就没事了,但监管部门却罚了招标公司1000元的款。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监管部门在调查了开评标过程后,又审查了中标公告。最后认定“原评标程序合法、过程有效,维持评标结果”,责成招标公司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补登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此起“纠纷”虽然已经解决了,但一些专业人士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中标公告必须有专家名单

  在现在的很多中标公告中,都找不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此有采购中心主任认为小城市本来就不应该公布,“在小城市,一旦公布了,不出3个月,所有专家供应商都认识了,难保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客观。因此,公不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因地而异,大地方,如北京就可以,地方大,大家不容易彼此认识和熟悉;小地方就不宜公布。”

  但法律专家却不这么看,“既然法律已经有明确要求,就应该依法行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求,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行事的同时,再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措施去避免供应商与专家勾结的问题。

小细节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上述采购,虽然当地财政局指出的只是一个问题,但业界专家却提醒:上述采购中瑕疵不止一处。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介公司漏掉的内容不止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还漏了“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等等。”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些原本是些小细节,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代理机构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依法去操作。

  另外,还有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上述采购中,招标公司的采购文件用语有待规范,如在招标公告中告知“项目起始时间:9月27日~10月16日”。“起始时间能这么长吗?也忒不爱推敲了吧。”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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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12-6 12:29:2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bidding.com/zbjg-detailTwo-7407.html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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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6 12:31:0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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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6 12:38:18 |只看该作者
就目前来看恐怕没有几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披露是符合这个法律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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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
发表于 2015-4-23 22:10:50 |只看该作者

回 c小调 的帖子

c小调:就目前来看恐怕没有几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披露是符合这个法律条文的! (2007-12-06 12:38) 
谁有资格投诉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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