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公共资源局〔2015〕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29号)精神,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网员注册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已于2015年3月31日取消网员注册收费项目。各地各级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公共资源交易网员注册费,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企业注册和年检费用。
二、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属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地各级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29号)规定和各市(州)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另立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和信息网站显著位置标明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现场管理。在交易中心设置数字证书服务窗口是为了方便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企业,数字证书的收费主体是各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针对目前全省数字证书过多过滥的问题,我省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供应商。各地各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服务窗口的现场管理,不得参与具体收费行为。
五、加快推进“全省一网一库一规”建设。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交易中心要加快推进全省“一网一库一规”的电子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实现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服务性收费和投标保证金网上交纳等,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优化交易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4日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鉴于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已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交易内容、交易范围、交易金额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予以调整、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综合招投标中心)收取的网员费收费项目。将“场租和信息资料费”收费项目更名为“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中标额(万元)费率(‰) 1 100及以下 1.0 2 100-1000(含1000) 0.8 3 1000-5000(含5000) 0.6 4 5000-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三、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属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鄂价工服规﹝2011﹞54号、鄂价工服规﹝201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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