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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业绩资质作为门槛和打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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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4:3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理解业绩资质作为门槛和打分条件?

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这里又说可以有资格条件,可以有资质和业绩审查,又说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怎么理解这个路子?


哪个实例可以说明存在不违反上述所有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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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5:19:45 |只看该作者
资格门槛不代表就是阻扰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只要资格门槛合理 符合相关法规或者强制性规定 或者适合项目实际需要 那无可厚非 如果是人为提高资格门槛 那就有阻扰和限制嫌疑
另外很多地方 采取会员交费  人工报名(携带资料不对或不符合要求或有缺漏的)不预报名 不予发售招标文件 这是法定程序之外的 人为限制行为 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人为限制 阻扰范畴
招标公告即使要约邀请 资格合理的前提下 公布在网上 供应商看到了 有意参加 哪怕资格不符合 非要购买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邀约) 那是别人的权利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前提下 现行很多招标代理直接拒绝报名 或者不给报名 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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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9:08:0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资格门槛不代表就是阻扰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只要资格门槛合理 符合相关法规或者强制性规定 或者适合项目实际需要 那无可厚非 如果是人为提高资格门槛 那就有阻扰和限制嫌疑
另外很多地方 采取会员交费  人工报名(携带资料不对或不符合要求或有 .. (2015-04-20 15:19)
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所以只要是有门槛就是限制和阻挠了。文法上也是这个意思啊。限制就是资格条件,阻挠就是打分。全管了。
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只剩下,本地区本行业。所以只要躲开这两个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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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20:57:38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 (2015-04-20 19:08)
我觉得这真的只是你自己的认为了 呵呵 你所谓的认为解释也只是你自己的解释 你要是这样转牛角尖 那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撤了 六条基本要求 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没有绝对的自由 你要非这样想 建议你以后把二十二条拿掉 免得内心过不去 这是i 限制呢还是排斥呢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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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21:23:16 |只看该作者
好问题,实际中常遇到招标有不合理限定条款,有些明显有些擦边,关键看招标项目经理和评委的评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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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21:38:23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 (2015-04-20 19:08)
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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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0:28:0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2015-04-20 21:38) 
政府采购法释义只是一本书而已,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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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4-21 10:29:5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觉得这真的只是你自己的认为了 呵呵 你所谓的认为解释也只是你自己的解释 你要是这样转牛角尖 那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撤了 六条基本要求 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没有绝对的自由 你要非这样想 建议你以后把二十二条拿掉 免得内心过不去 这是i 限制呢还是排斥呢 .. (2015-04-20 20:57)
所以这一条其实没错,也和22条不矛盾,关键字在于两个本。而且关键在于本行业。

只要是业绩打分就是本行业的啊,哪里有别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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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0:32:58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2015-04-20 21:38) 
二是实行行业垄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的进入。

释义里的这句话不是就说的是业绩打分吗?两个任何就是不能这样啊。
我理解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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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2:27:07 |只看该作者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可以这么理解:
飞机场招标:
投标人必须在青海省有类似项目业绩3个,可以描述为:
投标人必须在海拨3000米以上(高寒)地区有类似项目业绩3个。
明白了?
前面的,就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后面的,就没有事。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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