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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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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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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9:3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委印发《贯彻落实&lt;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任务分工》

2015-10-09  来源:法规司子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lt;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15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贯彻落实&lt;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任务分工》明确了落实63号文26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的要求,抓紧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倒排时间、细化措施,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委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

http://www.sdpc.gov.cn/gzdt/201510/t20151009_753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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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9 22:18: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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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0:32:13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章 :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渐行渐近






2015-09-29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招投标 中国招投标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渊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明确了在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将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整合时间表。


事实上,业内对于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布后更是达到一个阶段性的高潮。而就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布的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已经开展了研究推进“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工作,其契机便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表示,目前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映比较集中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被人为设置了许多没有必要的障碍,二是企业应有的一些合法权利被剥夺。
“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着力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限制市场的各种做法,构建起统一的平台体系。”李朴民强调。

原有模式与改变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方案》的第三段,如是写到。


由此不难看出,《方案》的出台,主要针对的就是原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现代市场环境下,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以及在强化信息公开、阳光反腐的前进方向上,所暴露出的问题。


那么,直到《方案》出台前,在已经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后,我国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以何种模式运行的?
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站长夏太凤介绍,目前来看,我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主要探索出了单一行业型、行业综合型、公共资源综合型三种典型模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首先是单一行业型,夏太凤表示,单一行业型主要单一为某一类项目提供服务,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主导或推动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专业平台,典型的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电网企业在各级设立的电力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一行业型模式一般专属为某个单位或企业服务,由于封闭运行,交易的各个环节容易产生漏洞。


“因此,当前单一行业型平台呈被撤销趋势,项目逐渐归并到地方交易,比如《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取消铁道部和18个铁路局(公司)原有的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所有的铁路工程项目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夏太凤说道。


其次是行业综合型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针对京、津、沪、渝、深等交易量特别巨大的特大城市。这些城市如果对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所需建设场所、设施、人员等需求过于庞大,势必造成交易边际递减。为提高交易效率,这些城市选择采用行业综合型模式,分别按行业建立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产权等行业综合平台。
最后是公共资源综合型模式。据介绍,这种模式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表,其做法是将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中的3类或4类交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成立的统一市场集中交易,如江西、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建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夏太凤表示,采用公共资源综合型模式,公共资源交易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管理体制不断理顺,在一些交易体量较小的城市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一些城市的实践中,机械地将工作模式和流程各异的交易平台合并在一起,而忽视了内部流程的规范整合,导致了“平台统一、职能各异、流程分散、分工不利”等问题。


“当前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和国家要求的统一规范公共资源平台还有一定差距,如省市县平台之间各类信息不互通;同一类资源省市县平台的交易流程、规则不统一;一些交易平台定位不清晰,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省市县平台之间,由于缺乏指导关系,两级信息渠道不畅、业务指导脱节现象日益凸显。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影响统一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亟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夏太凤说道。

避免“新瓶装旧酒”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应重在信息平台的整合和资源共享,重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不是简单的场地集中。”这一点,不仅是夏太凤反复提到的重点,更是社会、民众、媒体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便有媒体以“如何避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中,出现仅仅是交易场所集中这种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向李朴民提问。
对于这种情况,李朴民打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新瓶装旧酒,简单的搬个家”。他强调,《方案》中提出的整合,绝不会如此,而是要“通过一系列措施起到化学反应,打造一个新的生态系统。”为此,工作方案从交易规则、数据信息、专家资源等软件入手,以电子信息手段为支撑,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统一。归纳来讲,也就是通过“四个统一”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李朴民表示,首先是统一制度规则。《方案》提出了“1+4”的制度框架,“1”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4”是在这个基础上兼顾各行业、各个专业的特点,由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这四类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

“这种有总有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形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的‘一盘棋’。”李朴民说。


其次是统一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李朴民表示,《方案》提出的像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所形成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立约信息、变更信息等全过程的交易信息,还包括相关的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公共信息,都将实现集中统一公开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


再次是统一专家资源。专家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方案》中提出要在统一专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以省为范围,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在这个基础上,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共享,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和评审,从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提供优质的专家智力服务。


最后是统一服务平台。李朴民强调,统一服务平台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统一网络服务平台,而目的则是打造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系统,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市场主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选择符合专业需求的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从不同地区的一个端口进入,就可以查询掌握和使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源,从而使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平台体系,最终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李朴民说道。

三措施激发市场活力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未来对市场、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从李朴民谈到的整合过程中的3项具体措施中也许就能略窥一斑。


一是开展规则清理、消除制度的羁绊。他指出,《方案》要求坚决纠正一些地方违规出台的“土政策”,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行为进行遏止。要通过规则的清理,在制度上为企业让路。


二是规范平台服务,拆除办事关卡。《方案》提出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等五个方面“不得”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提出通过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机制,实现参与交易的企业信息一个地方登记,处处认可的目标,以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优化竞争环境。李朴民表示,《方案》要求转变政府一手包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传统做法和思路,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交易系统等建设和运营,减少政府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对已经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鼓励进行跨区域的整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交易主体跨区域自主选择平台,不断优化平台结构。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地提升交易的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透明、公开、便捷的服务环境,让市场主体少跑腿、好办事。”李朴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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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5:02:33 |只看该作者
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
代理机构进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平台代理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负责对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在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代理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在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先到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并办理企业诚信入库、数字认证证书及电子签章。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中心管理办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同时到信息审核窗口变更企业诚信库资料。
第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德州市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导则》要求,及时无误的办理进场登记、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一系列业务,同时及时备案各类交易资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七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基础分、奖励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每月月初,公布上一月份代理机构加分、扣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综合考评得分=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八条  奖励加分内容
(一)半年内在交易平台代理完成20个以上项目的,加5分;完成40个以上项目的,加10分;满足上述条件的代理机构且代理活动全部遵守法律法规及《德州市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导则》要求,组织合理高效、科学有序且没有任何差错的,加10分。
(二)有创新意识,主动向中心管理办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加3分。
(三)积极参加中心管理办组织的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积极影响和骨干作用的,每次加2分。
(四)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汇编、法律法规梳理、交易系统开发、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并起到一定作用的,每次加5分。
(五)围绕提高招投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牵头组织研讨会、联谊会、培训会等相关活动,扩大平台影响力,增强平台凝聚力,经中心管理办考察认可的,每次加5分。
(六)主动向中心管理办提供暂未知悉的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性的规章制度的,每件次加1分。
第九条  扣分内容
(一)业务服务
1. 未在中心管理办登记备案擅自在其他网站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扣5分。
2.公告公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德州市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导则》要求的,每次扣2分;公告公示发布媒介时间不同步或出现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3分。
3.未经批准,代理机构超过《德州市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导则》规定的5人次要求,进入评标区的,每人次扣1分;带领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包括招标人)进入评标区的,每次扣3分。
4. 未按相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每次扣3分;未按照规定密封、开启专家名单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核对专家身份信息,出现应回避专家未回避或冒名顶替的,每次扣5分。
5.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督部门汇报的,每次扣2分。
6.直接或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的,每次扣5分;参与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或直接、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半年内禁止该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项目,并转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7.泄露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保密信息的,3个月内禁止该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项目,情节严重的,转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8.  未作好开、评标前的准备工作或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未能正常开标的,每次扣2分; 接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每次扣5分;违反开、评标纪律,或开、评标程序存在漏项的,每次扣2分;开、评标过程分工混乱,现场秩序差,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
9.代理机构因对招标文件不熟悉,针对评标事宜不能做出相应解释的,每次扣2分;未能及时准备提供开评标所需各种表单的,每次扣2分;计分或核分不准确,出现错误偏差的,每次扣5分,如有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须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0.项目需要答疑、变更,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加盖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公章的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文件的,每次扣3分。
11.项目评审结束后,未能及时提供评标报告复印件的,每次扣1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至中心管理办保证金收退窗口的,每次扣2分。
12.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存在内容前后不一致,评分标准难以把握,资质要求不合理的,每次扣5分。
13.擅自提高招标(采购)文件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每次扣2分,并责令其退回违规收费。
14.利害关系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答复的,每次扣2分;不主动配合质疑或投诉调查的,每次扣3分;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
(二)系统应用
1.未按要求提前在网上进行项目注册、场地预约或上传公告、标书等内容信息,现场临时补填的,每次扣1分;项目录入的信息出现差错的,每次扣2分。
2. 上传的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备案材料等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提供的电子版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
3、开标前未及时到保证金窗口领取报名表和保证金缴纳表并签字的,每次扣2分;不认真核对投标人签到名单和保证金缴纳名单,致使保证金缴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评标的,每次扣5分。
(三)日常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的,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2.违反规定随意进出评标区的,每次扣2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3.对待投标人、咨询企业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4.开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所使用开评标室的电脑、打印机及电器电源,未关闭的,每次扣1分。
5.开评标期间,在相关区域出现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等不文明现象的,每次扣1分。
6. 现场受理报名的代理机构,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环境卫生保持差的,每次扣1分;不按照中心管理要求有玩游戏、玩手机、吃零食等行为的,每次扣2分;不按照作息时间要求上下班的,出现空岗、无人受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7.不爱护中心的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每次扣2分,并按规定赔偿。
第三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中心管理办根据每月考核情况,每半年对在交易平台代理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公布得分、排名情况。对综合考评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评定为进场交易优秀代理机构,下一个考核周期基础分上升为105分;对综合考评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取消半年进入交易平台代理项目资格,并要求其针对问题提交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不合格者,延期进场。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结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资格管理,业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对本单位每月加分、扣分情况或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管理办书面提出,并要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中心管理办经过调查,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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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08:51: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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