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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架起一座长江大桥——湖北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合作人采购项目分析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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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架起一座长江大桥——湖北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合作人采购项目分析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31 20:16: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PPP架起一座长江大桥
——湖北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合作人采购项目分析


■ 本报实习记者 郑钦


日前,湖北省首例PPP项目——湖北香溪长江公路大桥PPP合作人采购项目,经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顺利完成采购。该项目为湖北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调动社会资本拓宽城镇化融资建设渠道积累了经验,也为全省后续PPP项目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奠定了良好基础。


1项目概况


拟建的香溪长江公路大桥距三峡大坝上游约30公里,由香溪长江大桥和香溪河大桥组成,路线全长约5公里,桥梁净宽23米。该公路大桥为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为60公里,接线工程与桥梁同宽。


据介绍,香溪长江大桥于8月28日正式开工,计划2019年8月4日建成,总工期48个月。该项目建成后,将把长江三峡、神农架、武当山三大黄金旅游区以最便捷的路线串为一体,通华中黄金旅游通道,加速推进大三峡旅游发展,提高沪蓉线和沪渝线的辐射影响范围,更好地服务于湖北“一带两圈”发展战略。


2合作模式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投资主体为湖北省秭归县,项目总预算为20.98亿元。由于现行政策规定,政府不能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秭归县政府又无法按照国务院规定采用政府债券方式融资,而秭归县资本金仅6亿元,资金缺口高达15亿元,该县薄弱的经济实力成为困扰项目落成的最大障碍。


大桥建设迫在眉睫。为了破解融资困局,秭归县借鉴北京鸟巢等成功案例,采用财政部正在积极推行的PPP模式,决定成立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合作方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香溪长江公路大桥。


项目成交后,根据公司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依法无偿移交。


该项目合作期为24年,其中建设期4年,营运期20年。在项目收费期达到2/3之前,若经过测算项目收益不能收回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等费用,采购人可协助项目公司通过转让收费权申请延长收费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营运和收费。年度收费收入首先用于偿还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及其财务费用,最后如有正常利润(5%以内),全部归乙方享有;如产生超额收益(8%以上),则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若收费年限到期,收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建设及营运成本时,甲方承诺以其境内的5000亩国有林地的开发及收益权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直至其收入弥补成本时止。


3双方职责及移交标准


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并依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经营等进行管理、审计、检查、指导和考核;乙方并应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筹措到位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并独立完整的承担筹措责任。


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成股东会制定的各项任务,执行相关决议,按规定将相关重大事项提请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股东审查、审批、备案,接受并配合政府、股东对项目的审计以及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PPP合作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4评审标准


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权重占比30%,商务权重占比70%。商务评议中,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价格评议中,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比重为满分。


具体评审内容分为8项。分别为建设期政府投资补助额度,30分;收费期限,10分;财务状况,6分;融资能力,10分;投融资业绩,5分;公司组建方案,5分;项目运营,29分;项目移交,5分。其中在项目运营方面,分值由4部分组成:供应商运营方案完全响应特许经营权合同第十二条的得5分,不响应不得分;经营期前五年政府补助额度在每年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降低10%得1分,最高得10分;供应商承诺超额分成利润率为8%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10分,超过8%不得分;超额分成比例在5:5的基础上,供应商每降低10%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


5谈判程序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在磋商文件编制完成之后,湖北省财政部门组织经济专家、设计领域专家、大专院校教授综合把关,并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中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磋商小组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


整个项目磋商分为两轮。第一轮中,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最终需求方案或有效供应商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第二轮磋商中,磋商小组根据第一轮磋商的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磋商文件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响应供应商。如果第二轮磋商小组仍未能确定最后需求方案的,则需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待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遴选出优质的项目合作人。


最后,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按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报告。同时,采购人组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排名依次与供应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合理、合规。

项目点津
财政资金一瓢水搅动民间资本一江水



■ 梓采


为加快推动PPP项目落地生效,真正达到用政府资金“一瓢水”,带动银行融资“一井水”,搅动民间资本“一江水”的目的,笔者从基层财政部门的视角,谈四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加强项目论证。PPP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论证科学、重诺履约”。在项目设计方面,要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标,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PPP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最高的,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风险分担方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强化契约精神,坚持风险分担最优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双方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因此,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起方和合作方均需经过长期的、大量的、细致的前期论证准备。形象地说,就是双方要经历一场马拉松式“恋爱”成就“白头偕老”的美满姻缘,而不是一时冲动完成一次邂逅式“闪婚”。


第二,加快立法进程。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细化、完善项目前期论证规划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法律对参与各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就PPP项目开展立法调研,尽早出台专门法律,以解决PPP运作和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为社会资本进入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预期。


第三,明确部门职责。推广运用PPP项目既是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思想观念的变革,绝不仅仅是一项纯业务层面的工作。没有参与各方广泛共识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光靠财政等少数部门强推,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在高质量地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探索建立一套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实施机构牵头主导、财政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社会资本积极响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整体工作合力,避免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


第四,成立指导机构。目前,财政部已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承担PPP工作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等职责。建议省市也比照成立相关指导监管机构,充实业务力量,为进一步推进PPP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组织保障,尤其是对各市县的PPP试点项目适时开展跟踪指导和监管,及时协调省级各主管部门,解决好工作推进中市县级难以解决的一些操作难题。另外,作为承担PPP项目很多具体业务工作的县一级,在政策研究、技术指导、法律咨询等方面业务人员欠缺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应尽快组建指导机构、加强业务力量,以推动PPP规范健康发展。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5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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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0 08:32:17 |只看该作者
如此重大的项目,选择投资人用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未免草率吧,财政部在这方面不如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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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3:25:20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你要套别人的钱来为自己长面子,你还要怎么样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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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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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4:44:33 |只看该作者

回 nblkq3987 的帖子

nblkq3987:如此重大的项目,选择投资人用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未免草率吧,财政部在这方面不如交通部。 (2015-09-20 08:32) 
竞争性磋商主要用于PPP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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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5:56:41 |只看该作者
PPP项目中 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采购需求边界条件明确且在采购过程中不作调整变更的适用于公开招标 像这种项目需要进行谈判确定采购需求 尤其是长期的调价机制 确认相应的合同 质量服务内容 并不适合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这种方式太过于死板 一次报价 不允许投标截止后进行内容修改及谈判 对于PPP项目 缺陷较大
而竞争性磋商适合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当然也比较适合PPP项目 磋商确定采购需求 结合综合评分不以价格最低为成交条件 以达到物有所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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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7:03:15 |只看该作者
我很关心该项目是否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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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7:04:27 |只看该作者
交通部已经有明确的办法了,该项目属于公路建设项目,为何不按交通部的文件执行,要走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程序,将来的审计如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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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7:43:06 |只看该作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项目PPP模式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5年07月03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合作伙伴,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作为合作伙伴,并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前来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与竞争。
一、项目实施机构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杭瑞公路G5613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主线建设里程:114.347公里;建设标准:双向四车道;上报工可估算总投资:121.24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1.57亿元;项目类型: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及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特许经营为基础,进行投资、设计优化、建设、施工、运营、移交。
合作伙伴可对投资、建设、施工和运营提出总体或单项合作诉求。
四、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授予特许经营合作期限30年(不含建设期)。
五、项目边界条件
本项目边界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另行发售)。
六、项目评审办法及审查原则
评审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项目意向合作伙伴,初步达成合作建设协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签定合作建设协议。
七、竞争性磋商资格
合作伙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资要求:能满足本项目最低资本金投入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2.建设管理要求:能满足交通运输行业对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要求。
3.施工要求:能满足国家行业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
4.运营管理要求:能满足交通运输行业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能力的要求。
八、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请有意向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以合资、合作、独资和控股等方式的社会资本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10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省交通运输厅16楼招商融资办公室,持合法有效证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属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持投资人身份证、投资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印制成本费):人民币1000元/份,现金支付,印制单位开据收据(售后不退)。
九、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一)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2时0分,竞争者应于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省交通运输厅16楼招商融资办公室。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5年8月10日15时0分在省交通运输厅会议室统一开启。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实施机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
邮政编码:650031
联 系 人:周金 唐浩
联系电话:0871-65305689,
传 真:0871-653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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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7:44:02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各位老师,我找到一个反例,能够说服我自己。看来知识需要与时俱进,交通部的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一点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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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7:44:49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7-09 12:19: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这是针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的。就具体的PPP项目采购,应当根据其特殊性来确定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1、PPP项目采购的特殊性
  涉及公众利益
  目前的PPP项目集中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包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任何人都需要的服务项目,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项目资金大,时间长
  投资额巨大,投资时期长,投资回报期较长,“夜长”就很可能出现“梦多”;
  PPP项目要求急
  目前的PPP项目数量较多,政府投资急切,前期识别,可行性研究不够;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和麻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开展,需要前期各方面尽可能避免发生的潜在争议。
  采购需求难于明确
  项目边界条件复杂,能够短时间内界定清晰的项目不多;在项目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熟悉PPP项目,专业人员不够,采购需求难于完整明确清楚表达。
  PPP项目所需要的合同多且复杂
  PPP项目需要一系列的合同安排, 而且各个合同环环相扣,合同之间的相关性导致整个项目合同群成为一个系统工程。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局限
  适用范围有限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在目前PPP“大跃进”的时期,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多数项目是需要在采购过程中不断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招标过程时间较长
  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当中要经过很多的程序、部门,花费时间较多。其中就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签订合同时间为30天。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进行,否则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程序严格,不灵活
  投标过程中,除了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不满足就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
  合同不允许谈判
  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的内容也是不得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不足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最低价法不能反映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和综合能力,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适用在多数的PPP项目采购当中。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点
  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只需要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可以充分协商,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包含“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明确规定可以两阶段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采用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完整得考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综合能力和信誉,比较适合于PPP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适合PPP项目
  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推进急促的情况下,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通过上述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三种采购方式的比较,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能满足PPP项目对采购方式的要求,在选择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时就应主要考虑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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