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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员曝招投标领域“潜规则”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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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0:4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受贿人员曝招投标领域“潜规则”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05-28
   

    在施工招投标中,类似“串标”、“围标”、“陪标”等术语,令人费解。其实,这些所谓术语背后,是关乎钱权交易的不法行为。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在查办一批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时,挖出了深藏其中的行业“潜规则”。

  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落马牵出“潜规则”

  44岁的王某,是本市某建设集团项目公司负责人,掌管着不少市政工程项目。据悉,依据《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施工前必须进行招标。因此,王某负责的这些工程,需公开招标。

  但玄武检方调查发现,在王某负责的重要市政项目招标过程中,王某涉嫌与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公司“默契合作”,暗箱操作,从而“帮助”施工单位拿到项目。

  据查,从2003年8月至2006年中秋节期间,王某操纵招标,涉嫌受贿67.5万元,另有美元4000元、澳元3000元。

  建筑领域的招投标“潜规则”,赫然出现在检察官面前。

  暗箱操作招投标程序成合法外衣

  原来,早在项目招标前,即有施工单位与王某密切联系,并得其“钦定”。心有所属后,王某即授权招投标代理公司,针对这家施工单位的特点,制作标书。

  招标信息发布后,引来众多竞争者。但由于标书具有很强针对性,不明就里参加竞标的施工企业大都被挑刺,首轮即被踢出局;等招标进入第二轮,除了这家“内定者”,入围的其他施工单位之间,均有默契,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于是,通过一番形式合法的程序后,“内定者”如愿中标。

  在检方调查中,随“潜规则”一起浮出水面的,还有不少“专业术语”。如“串标”、“围标”、“陪标”等。记者得知,所谓“陪标”,是指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已确定意向单位。此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招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竞标,以便其达到中标目的。其他“专业术语”,也都与暗箱操作有关。

  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整治行动启动

  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卜云国说,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潜规则”,已成为特有的商业贿赂行为。

  这一“潜规则”,得到了曾是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管理人员王刚(化名)的认同。王刚参与过几次“假标”行为,他向记者透露,为确保“内定者”中标,标书的制作非常讲究技巧。

  “制作标书时,要针对‘内定者’的特点,避开其短处。而对潜在竞争对手,则要设下陷阱,让其知难而退。”王刚说,一些招投标代理公司在一起开会时,会坐下来切磋思路,探讨如何把标书作得无懈可击,保证“内定者”中标。

  记者得知,今年4月,最高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城镇建筑工程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5月18日,省检察院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查办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据悉,此次查办重点,是城镇基础设施及土地转让,工程建筑案。玄武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表示,该院目前正集中力量查办这类案件,力争以小案挖大案,从一案带出窝串案。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殷骏 陶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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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1:15:04 |只看该作者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的作用?在招标投标中如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现在发现招标监督好象很多,但串标、围标、陪标现象频频发生。但监督部门似乎都尽到了职责,这如同城管中出现的“10大盖帽管不住1个戴草帽”,我感觉有这种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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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3:04:46 |只看该作者
1 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手段和反贪污贿赂没有必然的关系。
2 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我认为是无需大惊小怪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招标也是一样,我们无法只用其有利的一面,那样就不符合客观规律。
3 在目前僧多粥少,市场畸形的情况下,贪污贿赂和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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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3:28:56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2楼bidboy2007-05-30 13:04发表的: 1 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手段和反贪污贿赂没有必然的关系。 2 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我认为是无需大惊小怪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招标也是一样,我们无法只用其有利的一面,那样就不符合客观规律。 3 在目前僧多粥少,市场畸形的情况下,贪污贿赂和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
</p><p>  1、招标虽只是一种采购手段,但任何一种采购手段应该体现“三公”,更应该体现象招标投标法总则中写到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样。</p><p>   2、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弊大于利的时候也认为正常的话,就大惊小怪了,</p><p>   3、贪污贿赂不是与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而是恰恰相反,其实就是采用的方式的不“三公”和程序的不科学,使贪污和贿赂会频频发生的原因。</p><p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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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5:15:25 |只看该作者
在招投标中,只要监管部门有发现一处,必严惩一处的“决心”和“勇气”,加大惩罚力度,相信招投标必能日渐“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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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16:08:23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种问题,太多了,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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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8:43: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yqzgb2007-05-30 13:28发表的:
      1、招标虽只是一种采购手段,但任何一种采购手段应该体现“三公”,更应该体现象招标投标法总则中写到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样。   2、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弊大于利的时候也认为正常的话,就大惊小怪了,   3、贪污贿赂不是与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而是恰恰相反,其实就是采用的方式的不“三公”和程序的不科学,使贪污和贿赂会频频发生的原因。

1 任何公共采购都要求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单是招标,但是任何采购中都会有腐败贿赂产生,因此说腐败贿赂和采购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

2 任何采购方式都有弊有利,如果采购人会利用规则那就利大,供应商更会利用规则就弊大,因此关键看双方的水平和能力。

3 采购方式只要适合采购内容就是好的。腐败贿赂在任何采购方式中都可以产生也都可以不产生,科学的采购方式对项目会有利但是对防止腐败没有特别的功能。因为采购方式是对事(项目)而腐败是人,很多人不理解以为科学的采购方式就可以防止腐败了那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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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6-1 15:49:17 |只看该作者
同意4楼的观点。现实的监管实际上是严重“缺位”----就死在“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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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6:31:50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与工程招标相比产生的较晚,因此商务部在制定13号令中第29条:&quot;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quot;这说明我们国际招标比国内招标要进步一些,公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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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6-4 10:00:44 |只看该作者
这是特色,不奇怪,现在有谁能没有一丝关系就中标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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