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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与集采机构发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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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21:2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与集采机构发展


作者: 发布于:2016-01-15 13:5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与集采机构发展。

  对话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湖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董苏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张喜为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孙嘉蕙
  主持人: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总编/执行总编 张松伟
  内蒙山东吉林上海怎么做

  张松伟: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政府采购领域一直提到一个话题,同时也为这个话题所困扰,这个话题无论我们高兴不高兴、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它都在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话题也变得越来越实际、越来越不可回避,它就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他的名字不断演变,一开始它不叫公共资源平台整合,而叫“四合一”,后来改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着几次治理,它现在有了一个合适的名字,那就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2015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也进入了一个快节奏的发展,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5年9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又正式发布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的时间表都在加快推进这个事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指导思想中有这么一句话:要突出发挥两个作用,一个是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个是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这两个作用一方面是冲突的,同时它也是不冲突的。
  事实上,到底冲突不冲突,矛盾不矛盾,关键在于一个度的把握,我们可以用三个字来形容这个度的拿捏,就是叫“走钢丝”,我相信这对于在座的业界人士也确实是非常之难的。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13个省级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方案,那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各地出现了哪些矛盾,又有哪些经验,我想在座的各位嘉宾身处其中,有焦虑也有困惑,但更大的肯定是希望。所以,第一轮对话我想请各位嘉宾分享一下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你们是怎样理解这个整合的,同时本地在整合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矛盾、又有哪些经验,请大家分享一下!
  王湖:内蒙古跟全国一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当中,做了一些工作,力度较大。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四个字:依法整合。所谓依法整合,就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方案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办。
  具体地讲,就是自治区政府有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有配套检查。在本项工作方面,我们依法坚持四项原则:独立法人、程序法定、非营利性和管采分离。
  张松伟:好的,非常感谢王处长,王处说得非常简洁,就是要坚持四个原则,最难得的是他提出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集采机构整合进去的时候应该如何整合。我记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提到这样一句话“集采机构不得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组成部门”,针对这句话王处长能否具体阐述一下?
  王湖:在具体的操作当中,我们大致梳理了四种恢复独立法人的方法:
  一是政府采购中的集采部门必须依法全面独立,这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赋予的使命。
  二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
  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当中,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独立法人。
  四是我们想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张松伟:好,谢谢王处长,接下来请董处长谈一谈山东的情况。
  董苏彭:针对这个议题,我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罢,政府采购中心也罢,都是我们政府采购机构历史发展的结果或者说是我们国家社会进步和推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在这个节点当中,针对公共资源和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去定位、如何去设置,我觉得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怎样能够围绕国务院63号文和财政部、发改委两个部门文件真正的核心意义和指导思想去落实。
  遇到困惑的原因是我们只读其字没有读懂其意,或者说是读到了是什么,没读懂为什么,那就更不用说一些观念和理念的解读等。我记得去年有一期报纸,刘亚利社长在头版中讲了一句话“好经不能念歪了”,公共资源整合正是这样。国家公共资源的整合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方向,我认为这个方向是对的,之所以困惑,只不过是我们在构建的过程中,更多地纠结于谁管谁、谁批谁、谁的机构、什么规格,要审核、要权力、要监督,重形式而不重内容、重权力而不重责任。如果这项整合我们都陷于这个方面来从事我们这项工作的话,不仅不会达到国务院文件所要达到的目的,真的走“歪”,甚至是倒退。
  作为我们山东省,这项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已经公布,就是将政府采购中心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升格为正厅级独立法人,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留各自行政监管部门对各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在这个框架和制定方案当中,我想各个省可能不会有大的异议,真正的分歧和异议其实在于具体的职能划分和操作实施层面。所以,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大家如何能够读懂国务院的文件写的是什么?为什么?以及要做什么?真正从改革发展的思想出发,然后我们再围绕这个去转换角色。
  张松伟:感谢董处长,说得非常好。这个精神实质一定要理解好,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个体系,是分类去指导。那么,我们政府采购作为其中一类,方案也特别明确地提出来,要整顿违法、违规的地方。在过去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演变的过程中,那么我想真正违法、违规这个事件其实最突出的就是政府采购领域。这四个领域有完整的地方、有明确的地方,比如《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包括《招标投标办法》。但我觉得,目前现状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很多违法的地方,所以接下来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接下来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刘恒斌主任作为操作机构的代表,介绍一下你们的情况。
  刘恒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确实还没涉及,但下面的12个盟市基本上都进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践证明,在整合过程中把集采机构简单地并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同时,这次国务院的63号文,实际上也不是要把政府采购中心简单地整合进去,从现有的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说,这跟法律也是有冲突的。
  国务院的“整合方案”明确提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国务院的文件写得非常清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是提供综合服务的。
  所以,我觉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相当于城市的道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当于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相当于交通警察。道路的设计和规划必须由政府主导,应遵循其自身的规律、打破利益格局、统筹兼顾、做好顶层设计,这样才能确保行车畅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不能从事实体业务的,他就是相当于道路上的红绿灯、隔离带等,只是保证道路顺畅的设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法定执行机构,应将所用的采购活动置身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中,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通过共享的信息系统,执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顺畅、规范运行。
  张松伟:好的,非常感谢刘主任的精彩观点,刘主任比喻得也很恰当,按照他的比喻,我们今天台上有两位“警察”,警察应该维护好秩序。我们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63号文说得确实非常清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是一个服务机构,他有“五不得”,最重要的就是不能从事业务。
  那么为什么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呢,公共资源交易从“四合一”开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这里面的确有可能暗藏腐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公开、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平台,大家都在这个平台上,就比较公开透明,所以这就是建立平台的初衷。
  那么,现在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之后,矛盾也确实是比较突出的,现实当中如何去解决这些矛盾,张主任也是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下面请您谈一谈。
  张喜为:   按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实就是一个服务平台,具体一点就是整合资源的服务平台。
  63号文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信息、专家和场所三方面的资源整合。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有四个:一是统一规则体系。二是强化服务功能。三是创新监管体制。四是规范平台层级。从公共资源平台建设的目的到目标,在我看来,就是规范程序、強化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同时实现信息、专家和场所的整合和共享。但现在部分省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整合过程中,却把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给取消了。这不仅是公然的违法行为,也严重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利益。政府采购从1998年到现在不到二十个年头,为国家节约资金已经达到十几万亿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整顿秩序整合资源,而不是把在政府采购中占主导地位,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集中采购机构给取消掉。这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也是典型的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行为。
  张松伟:这个矛盾是突出的,我们各有各的理解,我们到底该怎样介入,还是一个正知正解正能量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对的形式把这件事情往前推,把政府采购事业往前推。接下来我们有请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孙嘉蕙。
  孙嘉蕙:今天大家探讨的话题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与集采机构发展的话题,这个话题与我们集采机构的发展息息相关。今天我主要谈一下上海市的规划思路。上海目前正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阶段,我可以把征求意见的一些内容介绍一下,但还不是上海市最终的决策。
  上海市在贯彻国务院63号文件精神时,始终遵循了系统融合和信息集聚的原则,具体做法上是:依托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出让、国有资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现有的交易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现有的交易系统、现有的场地进行信息集聚和系统的融合。实现用户一次注册,一码查询。那么对公众来说,获取信息便利,监督便利。部门间(系统之间)要数据共享,专家共用,监管协同等功能。逐步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体系。
  我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非常清晰了,没有涉及到机构的合并,也没有涉及到机构原性质的改变。我觉得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整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还还在征求意见中,上述不是最终的决策。谢谢大家!
  张松伟:谢谢孙主任。我们发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立足于电子化、信息化方向,同时精神与顶层设计方向比较吻合。
  集采机构为何必须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张松伟:接下来谈一谈我们今天的另一个话题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财政部也专门发文强调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反复要提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呢?如果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意味着什么?从法理上来讲,从实际工作中来讲,怎样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问题?如果现在撤消了,面临一个恢复的问题,如何恢复?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这是我们作为媒体,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曾在报纸、网站和新媒体上多次探讨这个问题。
  孙嘉蕙:我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理解的。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非常明确赋予了我们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非营利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已经非常明确了。其次,在法里面又进一步明确了集采机构的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的要求,明确了一管采分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行使其职责、完成其采购任务,法律也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也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在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时候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不具备独立法人,就没有资格履行这项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还要受理质疑,如果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机构,如何承担这些质疑的责任呢?
  张松伟:谢谢孙主任,刚才您提到这不是一个问题,但它的确还是问题。为什么是一个问题呢。我想对于一个守法守纪律的孩子,不能引出过多纪律的底线。接下来我们请张主任发表您的看法。
  张喜为:吉林省发的文件,完全符合国务院63文的文件精神,我很荣幸我省这些决策人,顶层设计人,没有走样,把国务院63号文件原封不动地落实了。因此我们省的政府采购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保护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意义非常重大。政府采购活动是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也是《政府采购法》予以明确的。如果在整合的过程中,违法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那今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中心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不管怎么整合,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机构里的从业人员才能名正言顺地去搞政府采购,去发展政府采购事业。
  国务院63号文下发以后,有些省份在整合的过程中,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资格,没有按照国务院63号文件去落实,已经越界了,已经违法了。这对政府采购的伤害挺深。我觉得从事政府采购的业界人士不应该坐以待毙、不应该默默无闻,要发出声音、要采取行动。尽最大努力保留采购中心的法人地位,维护国家利益。
  张松伟:谢谢张主任。接下来,我们有请刘主任谈谈您的观点。
  刘恒斌:关于独立法人地位,前面几位主任说得已经很清楚了,我不想再重复。在此,我想补充的是,政府采购制度也要借这个时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在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赋予其更多的职责,让集中采购机构在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
  张松伟:好,谢谢刘主任,接下来请董处长谈谈您的观点。
  董苏彭:关于法人地位,实际上我们应该保留法人地位,履行法人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取消独立法人地位也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回过头去看,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之初,政府采购其实是没有一个完整的机构能够具体承担和组织政府采购的,是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去行使这样一项职能。时至今日,我们在讨论为什么要强调法人地位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13年前的法,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地位的时候是对的,那么改到现在,我们尽管一直强调只要违法了就做得不对。若干年以前,这个法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只要法不改,法人地位就一刻也不能废,就必须捍卫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论改到什么时候,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再去纠结这个问题?
  张松伟:好,感谢董处长,接下来有请王处发表观点。
  王湖: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看,一是法定事项,法律规定它必须是独立法人,这个层次来讲,不存在为什么的说法;二是工作中需要其保留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3号文“五个不得”如何落实

  张松伟:好,谢谢王处,态度非常鲜明,我想,关于独立法人地位这个问题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下面进行我们第三个问题,在63号文的顶层设计方案里面,规定得非常清楚,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一个平台,强调的是服务功能,明确“五不得”。这“五不得”在发改委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增加到八条。我想这五不得是最核心的。
  一是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二是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
  三是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
  四是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
  五是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这“五不得”说得非常清楚,地方做错的,应该限期纠正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但现在公布的基本上没有,随着时间表的进一步推进,您认为应该如何从制度建设层面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请六位嘉宾出出主意,同时也寄语一下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您的一个观点。先请刘主任谈一谈。
  刘恒斌:我认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要求是一致的,借助第三方提供的平台实现阳光采购的目标有什么不好呢?关键是必须由政府主导,遵循其自身规律,打破利益格局,统筹兼顾,厘清职能,做好顶层设计。
  就政府采购而言,一是要把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建设的交易系统进行整合;二是要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此基础上,将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下,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平台运行,一个标准办理,从而实现平台外无交易的整合目标。
  所以,我认为政府采购应抓住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一契机,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开评标场所、评审专家等资源整合,借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铺就的快车道,实现新的飞跃,迈上新的台阶!
  张松伟:谢谢刘主任的精彩寄语,下面有请张主任。
  张喜为:至于今后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重心,我的观点是:一是据法力争,因为政府采购中心的法人地位有《政府采购法》在支撑,国务院63文虽然将其纳入整合对象之一,但在整合的过程中依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是底线。二是据理力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与其他的交易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会引发不和谐的行为和声音,这个时候应当据理力争。三是我们也呼吁各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计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重视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遵重政府采购中心的核心利益,让政府采购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张松伟好,下面有请董处长。
  董苏彭:实际上国务院文件中“五个不得”是我们过去十年的改革所抛弃的,因为市场不允许、于法不允许、职责不允许。对于公共资源本身,我们应该从更高的层面去考虑,三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的改革,那么现在我们不得已要进场,那么是不是进场就能监督到位了呢?就能管好了呢?
  我们不否认他能起到一定的效果、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与当前以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是相对的,是典型的形式主义,那只是人治不是法治。四中全会讲的是依法治国,我们施行了十几年的《政府采购法》,如果现在还不能用法去治理,还要人治的话,那是一种倒退。
  所以,现在我们要从人治改到法治,要用管制到建立机制。我们要跳出这种思维,要懂、要学、要会,要大市场小政府,少审核、多服务,少处罚、多监管,正确地看待这件事情。
  市场资源的配置怎样做到有效和高效,在资源整合的过程当中更多的是把我们的行政资源予以整合,然而没有哪一个地方使这种整合能够满足我们当前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的资源配置。
  而从另一面,大量的社会资源在闲置和浪费,浪费又意味着什么?我们在表述市场经济时讲的是能由市场解决的不用政府去解决,只有市场失灵和没有相关作用时才运用行政的方式。我国政府采购历经十几年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吸取了一些教训,提出了“四个转变”这个具有转折性的基本刚领,但我看到的是向回走,真的很心痛!我的寄语就是:前途光明,道路曲折,任重道远,监管部门应遵法执法,因势利导,顺势而为!
  张松伟:接下来我们有请上海的孙主任。
  孙嘉蕙:地方在贯彻执行中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时,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贯彻执行。如果出现一些偏差,我相信应该有能力去纠正。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应加强顶层设计管理,依法治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促进各领域监督管理、操作执行同步发展,使集中采购机构更精彩。
  张松伟:谢谢孙主任,非常精彩!下面有请王处做寄语。
  王湖: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政府采购法制体系日臻完善,制度建设层面避免这些问题是重点,但执行政策更是重点。我想,在这方面一是全面开展政策的填平补齐;另一方面是加大监督问责,避免发生这些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中集中采购机构应有的地位或走向,那就是改革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创新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法定事项不能走错、不可走偏!


  (董莹 崔卫卫根据录音整理,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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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5:39:05 |只看该作者
整合的是交易,名字也统一叫公共资源,只要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交易,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改革就是正确的,不要过分强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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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6:40:51 |只看该作者
王湖:在具体的操作当中,我们大致梳理了四种恢复独立法人的方法: 一是政府采购中的集采部门必须依法全面独立,这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赋予的使命。 二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 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当中,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独立法人。 四是我们想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这个是干实事的人啊,尤其是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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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09:24:41 |只看该作者
不要纠结于形式,关健看实质,只要能做到交易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作为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机构,为政府采购的机构,为何非叫政府采购中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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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1:43: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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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cun8866:不要纠结于形式,关健看实质,只要能做到交易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作为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机构,为政府采购的机构,为何非叫政府采购中心才行?
 (2016-01-20 09:24) 
问题是63号文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除非改了这点,否则不能又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又直接从事招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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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42: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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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cun8866:整合的是交易,名字也统一叫公共资源,只要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交易,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改革就是正确的,不要过分强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2016-01-19 15:39) 
请问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真的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吗?国务院办公厅对此已发文明确了相关政策,就是看到了现在这种改革存在的问题,难道你比国务院办公厅看问题还要透彻?请问你是哪亩地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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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58:16 |只看该作者
关键文件就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整合的是交易,名字也统一叫公共资源,只要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交易,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改革就是正确的,不要过分强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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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12: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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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报到:请问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真的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吗?国务院办公厅对此已发文明确了相关政策,就是看到了现在这种改革存在的问题,难道你比国务院办公厅看问题还要透彻?请问你是哪亩地上的人呢? (2016-01-20 15:42) 
什么叫违法从事?为何不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集采不违法(加挂牌子)。你对以下怎么看:王湖:在具体的操作当中,我们大致梳理了四种恢复独立法人的方法: 一是政府采购中的集采部门必须依法全面独立,这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赋予的使命。 二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 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当中,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独立法人。 四是我们想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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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21 09:20:59 |只看该作者
集采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现状这个状态,难道不是有关部门弱化、不作为导致的么。连机构规格、机构职能都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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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49:16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本身就是一种改革,现在统一交易,统一平台,就会出现一些方方问题,但是总体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因为是新事物,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出现与原来法规不一致的地方,这样让事实和工作证明,那个更有利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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