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坚持管办分离
2016-03-23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何红锋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虽然国务院要求各地创新监管体制,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管”“办”分离原则必须坚持。
“管”“办”分离是现代行政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一项工作的人或者机构不能自我监督,即我们所称的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中,各地普遍建设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是交易活动完成的参与方。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管”“办”两方中的“办”。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中的“管”“办”分离,要求两者不应该有隶属关系。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中,很多地方政府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往往都是协调部门,是非常设机构,真正的监督机构是办公室,如绍兴市,或者监督管理局,如合肥市。为了做好“管”“办”分离,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隶属关系。这不但要求在机构设立时要避免这样的设计,也要避免领导的任命上避免这样的嫌疑。比如,有的地方是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交易中心的主任,这一样会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同时,也要避免协调机构在具体交易项目中对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因为这种协调导致的结果就好像在运动员和裁判员之上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是对制度层面和宏观问题进行协调,而不是对具体交易项目进行协调。
第二,应当坚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但是,遗憾的是,现在已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区,几乎所有的县都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同志认为,国家没有对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可以设立的。我们要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针对的是民事行为;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的是“法无许可不可为”。坚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除了能够增加交易规模、提高交易效率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设区市的交易平台与县级人民政府监督机构之间,当然不会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管”“办”分离的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其隶属关系也应该发生改变,即由原来的县属机构转变为市属机构。
第三,监管部门不应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在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之前,各种交易行为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的,如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水利工程由水利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等。在目前的形势下,坚持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也是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然不可能同时与不同的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http://www.ceh.com.cn/xwpd/2016/03/906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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