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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的法规有意见?财政部邀你来“吐槽”!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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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1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政府采购的法规有意见?财政部邀你来“吐槽”!



2016-04-11 老孟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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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你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过程当中,相关法规有没有让你“无语”,或者发出“我也是醉了”的感慨?你是不是觉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好好改一改了?你是不是对修改有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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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机会来了。

财政部正在准备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现已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涉及简政放权、政府采购节约资源政策落实、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内控机制等方面,并对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招标公告内容公开等具体内容做了新的规定。

在小编看来,此次修订意在严格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它与财政部重点推进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以及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相吻合。

小编整理了修订细节,并发表了“小见”。你也赶快行动吧!

57日前,你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登录】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shujie@mof.gov.cn

现行办法第一条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第一条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改变之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小编见解管理办法需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改变之处删除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的说明。删除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小编见解“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名词无法分清到底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两者身份和权利义务有显著差异。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采购代理机构”有解释。



现行办法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征求意见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改变之处删除:现行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说明,征求意见稿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增加: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小编见解删除的内容意在避免重复叙述。增加的内容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



现行办法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征求意见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改变之处征求意见稿未再提“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是在具体功能上多出“落实节约能源”这一政策功能。小编见解增加“落实节约能源”这一政策功能,体现了今后政府采购在落实政策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六条征求意见第六条 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此条规定实际上解决了同一招标项目中包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时,项目属性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七条征求意见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新增内容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三条中有规定。



第八条征求意见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改变之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管理提出了要求,并提出了相互监督。现行办法无此规定。小编见解本条规定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首次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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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11 15:17:08 |只看该作者
现行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征求意见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改变之处现行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对自行采购做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在第九条中规定。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中对自行采购的规定进行了简化。


实际上,采购人负责自行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采购人员不需要再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门槛降低,与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取消具有相关性。


征求意见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本条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盲目性,但可能增加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创造新的市场机会。


征求意见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本条进一步对采购人采购需求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以往因需求不明确可能导致的采购失败、质疑、投诉等问题。


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与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一致。允许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其合理性有赖于价格测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现行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征求意见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改变之处关于邀请招标以及资格预审的要求,现行办法出现在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稿出现在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对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的选择做出了详细规定。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这一选取方式,表面上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但是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增加了交易成本。此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选择拟邀请的供应商与公开招标区别在哪里?

现行办法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改变之处公开招标的内容在现行办法中出现在第十七条,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在第十四条。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对公开招标公告内容进行增加和细化。实际上,在《2015年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表示,2016年财政部门还将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乏味和细化信息内容,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改变之处关于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要求,在现行办法中没有详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资格预审公告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在《2015年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表示,2016年财政部门还将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乏味和细化信息内容,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征求意见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进一步规范了公告发布期限,避免时间太短导致投标人错过获取项目信息。





现行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改变之处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现行办法的规定是第十八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出现在第二十一条。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和增加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小编举双手赞成本条规定,因为它大大规范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在招标文件编制环节发现的问题最多。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在招标文件编制环节发现的问题最多。其中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对供应商设置行业会员资格限制条款的情形、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条款问题占招标文件编制环节问题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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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19:54 |只看该作者
现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改变之处现行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中出现。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小编见解本条强调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的相关原则,对内容进一步细化。



现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改变之处招标文件的售价问题,现行办法出现在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稿出现在第二十四条。最大的区别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邮寄成本小编见解招标文件售价以项目大小确定范围是业内常规做法,此条规定做出了明确禁止,但小编认为比某些地方禁止收取标书费令代理机构略感欣慰。此外,政府采购必将电子化,招标文件都在网上购买,邮寄会退出历史舞台,法规出台即落伍。更多的人可能关心: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到底该免费提供,还是可以收费?



现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改变之处对擅自终止招标,现行办法在第二十四条进行了限制;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九条进行限制。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对终止招标相关理由进行了明确,并对终止后的处理程序做了规定。



现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征求意见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改变之处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这一条件。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加合理。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核是在资格预审环节或者评标的资格后审环节,根据现行规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就不叫投标人了,那叫啥呢?



现行办法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征求意见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改变之处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现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再出现。小编见解根据征求意见稿,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



现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征求意见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改变之处对于投标文件递交后,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增加了这样一条要求“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征求意见稿未再提“为无效投标文件”。小编见解“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更加强调规范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被拒收了,有效和无效还重要吗?所以征求意见稿将其删除。



征求意见第三十一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看似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但小编认为对于报价稍高的供应商,售后服务等方面可能更好,只是以最低价格为条件显得不够全面。

现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征求意


见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改变之处关于分包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的规定。小编见解本条规定比较虚,对于“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资质是是否还需要评审其分包商的资质?如果真的发生了,该如何处理?此处没有规定。



现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征求意见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非法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改变之处关于投标人正当竞争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比现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表述得更加简洁。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列出了“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小编见解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情形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致。



现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证金收取) 第三十七条(保证金退还)征求意见第三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改变之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现行办法用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进行明确,征求意见稿只用第三十八条加以规定。小编见解现行办法中“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的这一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出现,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已有规定。

现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征求意见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改变之处对于“开标”的要求,现行办法要求“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项规定,但同时要求“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小编见解从征求意见稿的取消现场监督的规定来看,更加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



现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征求意见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改变之处关于开标哪些人可以参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舍弃了现行办法中“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的表述。小编见解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应该保密,理应不参加开标活动。



现行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征求意见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改变之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办法中开标密封情况的检查,“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规定,新增了“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未宣读”的实质性内容如何处理的规定,增加了“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之规定。小编见解取消了公证机构的说法有利于降低开标成本,且公证机构本不属于招标投标监督人员。不足三家不能开标的明确规定,让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有据可循。

现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报价不一致)征求意见第五十四条 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改变之处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办法中“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之规定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二是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去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之规定条款,显得更加接地气了。小编认为,单独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以其他文字为准都不妥,缺乏灵活性。出现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可以在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现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征求意见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或者质疑,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质疑或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改变之处关于开标过程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签字”的相关规定。二是“回避”的相关规定。三是“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处理。小编见解明确规定未参加开标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今后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现场开标了。对于电子开标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没做规定。小编认为,既然国家在大力提倡招标采购电子化,就应该将电子开标的情形加以说明。



征求意见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改变之处新增内容。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了评标程序的规范性。电子评标该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没做规定。小编认为,既然国家在大力提倡招标采购电子化,就应该将电子评标的情形加以说明。


现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的内容。征求意见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的内容。改变之处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与现行办法相比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最为实质性的一项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实质上是要求专家不要拍脑袋打分。但缺少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现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征求意见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 采购人内部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改变之处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办法相比,主要区别如下:一是“300万元以上”这个数字改成了“1000万元以上”。二是增加了“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三是特殊项目要求“5人以上”时没再强调“单数”。四是没有了“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这一限制。五是名单确定和保密的时间有调整,没再要求在“开标前确定”,保密的时限从“招标结果确定前”改为了“中标结果公告前”。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对组建评标委员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只是为何取消关于单数的限制,小编也未想明白。可能是立法者认为,没有人会选取双数,自找麻烦吧。



现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方面的规定。征求意见第四十八条评标专家抽取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做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改变之处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问题,征求意见稿除了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在第四十九条对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小编见解征求意见稿对评标专家抽取、缺席、中断等特殊方面的规定更加清晰了。


现行办法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征求意见第五十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改变之处关于评标方法的规定,现行办法中是三种;征求意见稿中是两种。相应地,现行办法中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详细规定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小编见解综合评分法完全可以替代性价比法,这种几乎不用的评标办法不要也罢。



现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改变之处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一规定。小编见解完全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除算术修改之外不得做任何调整,更加体现了公平特性,但同时可能会导致合同执行风险增加。



现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改变之处关于综合评分法的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比较大,例如价格分的比重;新增“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等。可以详细比照着看。小编见解价格分的比重进一步明确,更加强调和保护了低价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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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24: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意见和分析,比较细致 。可以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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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6:14: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是各种问题的集中体现,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据此惩处采购方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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