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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能适用招标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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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1:4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能适用招标活动吗?


这两天翻书,看到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我就在想,第二句话说的是不能非法限制或排斥投标,第一句话泛指招标投标活动,那么属地原则和分级原则有没有违反这条规定?换句话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能不能在国内随便哪个地方组织招标?


我的理解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国内任何地点组织,但要考虑操作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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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2:09:01 |只看该作者
找到一份“释义”,供借鉴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3_21608/2009_5_12_wa00837427121590022641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条


2009-05-12 16:59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我们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或部门封锁,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充分竞争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则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所属的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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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2:23:39 |只看该作者
[s:56] ,我个人以前也有过这个“脑洞大开”的想法,


另外,说一个关于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管理的方面的新疑惑:






比如说,设定公共资源中心,指定必须在特定的公共资源中心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比如A省的一个区级重点工程项目,需要招标进行发包,也要划到这个省级的公共资源中心来组织并完成招标投标,那么,法定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是哪一级,是省级的、地市级的、还是区县级的监管部门来监督?
主要的监管部门是各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们,其他的相关部门如财政、纪检监察是不是也要相应的“跟上”,是三级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管理、监督,还是这要求区县级的监管部门到场?
集中交易后对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到底是经济了还是不经济呢?
谁来组织专家的抽取?
用哪个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谁来考核评标专家的工作活动及成果?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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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2:58:31 |只看该作者
首先,依法必须招标,本身就存在着争议。
其次,从“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到“不能非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中间有很大的一块模糊区域,招标投标组织及活动当中,很多的模棱两可的规定,甚至是创新或改革,都是在这一块模糊区域做文章。
再次,当招标投标碰上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听谁的,谁说了算,


其它的还要考虑的有:国家、省、市、县,至少有三级,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等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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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5:24:3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找到一份“释义”,供借鉴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 ... 121590022641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条
....... (2016-04-25 12:09) 
我手上的一本释义与您说的不太一样。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
    第一,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节中去。招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竞争,使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基于这一考虑,本条第一句特别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须要指出,这条要求针对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其他招标项目。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从我国近些年的招标情况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有些地方的项目建设,从指挥长到设计院、监理所、施工队基本上都是自家人,“一条龙”作业,外地企业不能参与竞争。有些省市还发文,只有本省内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这种部门垄断、地方保护、画地为牢、近亲繁殖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成为一些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灾难性根源。但是,须要强调一点,这里禁止的是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排除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受自然区域和地理环境限制等),使得招标项目只适于由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承担。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有些单位或个人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如:向项目业主或招标委员会打招呼,或者暗示推荐本地企业;为使自己下属单位能承揽工程,采取一对一定向议标方式;在资质审查上网开一面,暗中保护本地企业;人为地将标段划分得很小,使外地大型企业无法竞标;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指定中标单位,让不够资格的企业中标;招标后又重新划出标段指定分包给本地和本系统企业;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虽不限制外地或外系统的企业参加投标,但强制其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在评标时给予本地企业以相当幅度的优惠,以使其中标;等等。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无法一一列举。因此,本条作了原则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须要指出的是,此处禁止的是“非法干涉”,不包括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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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5:50:13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一旦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个问题也就彻底不存在了,各地做法到达天下一统,哪里都一样了,就像用身份证和信用卡一样,全国一条线,自由裁量权和地方保护就无处遁形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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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5:58: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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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s:56] ,我个人以前也有过这个“脑洞大开”的想法,


另外,说一个关于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管理的方面的新疑惑:

....... (2016-04-25 12:23) 
政府牵头搞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觉得可以,政府提供服务嘛,有需要来使用。
但划定圈圈,赶羊入圈就不是市场经济的做法了。
市场经济基本的内容就是市场主体自主自治。
对于监督的问题,由于招标投标本身就是合同缔约的过程,参照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公、检、法)部门对于合同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的管辖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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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5:59:0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首先,依法必须招标,本身就存在着争议。
其次,从“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到“不能非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中间有很大的一块模糊区域,招标投标组织及活动当中,很多的模棱两可的规定,甚至是创新或改革,都是在这一块模糊区域做文章。
再次,当招标投标碰上了公 .. (2016-04-25 12:58) 
归根结底还是顶层设计乱了套,搞的N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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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6:04:07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其实,一旦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个问题也就彻底不存在了,各地做法到达天下一统,哪里都一样了,就像用身份证和信用卡一样,全国一条线,自由裁量权和地方保护就无处遁形了。 (2016-04-25 15:50) 
全国性的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如果不搞中央垂直管理,还是人财地方自治,那各个地方的交易平台的头头脑脑们为了政绩还是要搞突破和创新,自由裁量和地方保护的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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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7:22:03 |只看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并且所有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都要受到监督管理,为了公平、公正、公开(也不尽然是打旗号),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重合,也确能起到相当的作用。但是除了场地以外,监管,有同志提到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一言难尽又无话可说了。楼主说顶层设计乱了,我觉得顶层设计概念很好(尤其是政务服务中心的整合),相关规定也很明确,就是上行下不效。倒是把一个个场地真正建到了金玉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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