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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怎么理解建市[2016]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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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3:0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专家:你们好!
请教一下建市[2016]93号第九条关于分包的问题。
问题1:若施工企业中标,是否理解为可以将设计直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问题2:依法分包是否还需要招标?
按照实施条例的理解,以上情形应该都不允许直接分包的。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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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3:10:50 |只看该作者
设计或施工单位在总承包投标文件中一般都会明确其施工(或设计)的分包人是谁,有什么资质和业绩等。因此上述投标人一旦中标,意味着其分包计划也被招标人接受,故无需再对施工(或设计)的分包进行招标了。这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分包给投标文件中所述的分包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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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5:14: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建市[2016]93号文件发布之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都是专业工程。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这一条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不矛盾。
按建市[2016]93号第九条的理解,承包人具备设计资质,项目的施工就不是主体工作了;承包人具备施工资质,项目的设计就不是主体工作了。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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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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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11:13:44 |只看该作者
分包有两种,招标文件有约定可以直接分包,或通过招标来选定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若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可以基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自己做
若只有设计资质,中标后,必须把施工直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此时,投标文件必须列出分包人的相关情况),或者,通过招标委托给别的施工企业。
若只有施工资质,那么情况与前者相反。
其实允许联合体投标比再次招标分包要快捷。
厦门国家科技学院的建设就是总包后再分包招标,十多年前去参加过分包招标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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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09:41:0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本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问题出现之前将之解决,如:

在项目总承包招标阶段:可以接收设计或施工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时必须将拟分包人(设计或施工单位)的资质一并提交,便于招标人在招标环节就将分包审查问题一并解决。

或在招标活动之后,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由中标人就拟分包部分提出分包方案及分包人资料,这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将设计或施工分包的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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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09:45:11 |只看该作者

回 zhaobiaos 的帖子

zhaobiaos:谢谢老师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建市[2016]93号文件发布之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都是专业工程。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 .. (2016-06-08 15:14)
这个是基于一个整体来说的,应该在前期解决好这个问题。

一般总承包招标都会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另一合伙人的资质,其实质就是联合体投标,只是原来签署的是联合体协议,现在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这样一来加强了总承包人的合同意识,便于工程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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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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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0:11:01 |只看该作者
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不同。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我还没有见过,只见过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据说即将修订的新《建筑法》会将着力点放在工程总承包上。工程总承包简单地说就是设计+施工+采购,在投标时应明确设计、施工单位,显然也应该有牵头单位,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所以很多东西都是空白点,比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允许直接发包原标包中的工作内容等等。个人认为需要细致加以规定和规范,才可以推行这样制度。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我认为政府应该仅给出框架性的规定,而不应管得太多、太死!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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