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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是法律,18号令是财政部规章,法律的效力优于法规,规章.
而各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应该与中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
但是因为法律在语言上往往较模糊,有一部法律,通常会有相应的法规来具体规定,
比如很多人呼吁出台政府采购条例或者招标投标条例这样一些,较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规.
理论上法律的效力高,法规,规章,各地方性的法规规章都应该与之相符,冲突的无效.
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不一致的冲突的地方.
甚至18号令与政府采购法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往往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或者由于部门利益,适用18号令的情况偏多.
但是一旦诉诸于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的效力应该是最高的.
前一阵的政府采购第一案,财政部主张的抗辩理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但是这是属于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不如<政府采购法>,
在对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上也应该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即对这类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管应该是由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财政部,而不是上面国务院意见规定的发改委.
这里面还有部门利益冲突.
所以问题很多,矛盾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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