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我公司行政起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非法干预市场交易主体,利用甘肃成兴公司非法扣取5%的标书款,2015年12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省交易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我公司不服兰州市中院判决,于 2015年12月22日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事由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时存在程序违法行为,虽然法院告知上诉人是否愿意变更被告,但未明确告知上诉人错列理由,而且也未向上诉人说明适格的被告是哪一方。2016年3月4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省交易局是正厅级事业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并含蓄的指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制定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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