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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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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6:3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标公示期采购人能否查阅投标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09-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 冯艺  

专家认为,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不排除未中标供应商利用采购人来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为质疑投诉做准备。因此,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重要前提。

中标人公示期间,采购人能否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最近,某采购人在有关论坛上提出的这个问题被大家热议。有趣的是,记者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出现业内专家与监管部门各执一词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遂对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了解个中缘由。

查阅投标文件是采购人定标权的权力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买方,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是一项基本权利。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汪才华表示,无论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看,都赋予了采购人定标的权利,汪才华认为,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标书是行使这一核心权利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同时,《政府采购法》中也有对采购人相应权利的规定。按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定标权是属于采购人的。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也应是定标权的衍生权利。同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限制招标人在评标后查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汪才华说。

此外,投标文件是采购人获取各投标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渠道,是采购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地参加投标并愿意努力获得中标机会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和评审的对象。一份合格、规范、高质量的投标书能准确地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进行准确的响应,能充分反映供应商的资格、履约能力、信誉,能判定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因此,无论从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有效了解投标人信息考虑,采购人任何时候查阅投标书都有其必要性。

禁止查阅是为防止采购人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那么,对一项毫无争议的基本权利,采购人为何在行使时却有所迟疑或被质疑呢?

一些受访者告诉记者,不允许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再次查阅投标书是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土政策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当着监管部门人员的面给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上封,一律不准任何人再对已经确定的评标结果进行翻饼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采购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重新翻阅投标文件后鸡蛋里挑骨头随意推翻评审结果。

但专家认为,这样强制性的规定实质是对采购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材料的管理,代理机构很大程度上充当了保管员的角色,一些文件不在采购人手中。因此,采购人若想看投标书需要找代理机构。这就导致了文章开头所述的情况。

但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工作的受访者也提出,采购活动中还发现一些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利用采购人可以查阅各投标人投标书的便利条件,了解中标人的投标内容,做质疑投诉的准备。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过多涉及被投诉人投标书的内容,则有可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业内人士表示,采购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前提。

为何查阅是关键所在

在专家看来,对于采购人能否在中标公示期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这个问题的讨论完全没有必要。监管部门为了避免采购人违规行为的发生而进行的限制规定,也只是头痛医头的做法。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应是,采购人为何在中标结果已经公示了,又来查阅投标人的投标书?

对此问题,多数受访者认为,至少可以说明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是存在不满的。而采购人查阅各投标人的投标书也许有其不合理动机,但也不能排除其合理动机。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采购经验丰富程度的良莠不齐,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相对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时,会因其业务能力的限制对中标结果的把控能力不足,只是比较浅显地做一些招标工作而没有将项目做到更精、更优。有些时候虽然采购程序合法,但最后招标没有找到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采购人难免会因觉得自己花了钱却没买到最合适的东西,而找机会挑毛病。

表面看来矛盾点是不允许采购人查阅投标人标书,但其实是由上述前期采购招标操作中的问题所引起。不能用一个不合理去解决另一个不合理。只要采购人前期工作做到位,代理机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做到用心、公正,确确实实能够选出好的供应商,也不会给采购人挑刺的机会。但单纯只是采用行政命令手段限制采购当事人,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所提倡的三公精神的,包括与以后加入GPA的发展方向和要求也是不符合的。该负责人说。

此外,专家认为,采购人在代理机构报送中标结果时,如果认为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否定中标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采购人在这方面的救济渠道应该是畅通的。同时,采购人应加强自我约束,不要使这种权利被滥用,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若采购项目受到质疑投诉,采购人此时去查阅投标人标书可能从动机上更为合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 冯艺  

保存时间:2013/9/9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06735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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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25:46 |只看该作者
查阅是基本权利,推翻结果没有随意一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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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9:22:57 |只看该作者
说句糙话,不能为了防止性犯罪,就把人都阉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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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8:39:03 |只看该作者
为了防止离婚,新郎不能查看新娘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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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9:44:5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挺好的,大家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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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59: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11-23 17:53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3-9-14 19:22
说句糙话,不能为了防止性犯罪,就把人都阉了。

实践中很多如此,法律并不禁止,是个漏洞。虽然有人说,苍蝇不叮没缝的蛋,但是,法律根本就没赋予苍蝇这个权利,法律只规定它接受。至于喜欢不喜欢是后来的事。这个环节不是评论蛋好坏的时候。

我不同意你的比喻,这件事其实和当初代理费向谁收一样,虽然法律都写了向采购人收,但是实践呢?根本收不到。所以大家急了才促使修改法律。

这件事也是,采购人明摆着就是要翻案,否则急着要文件干嘛?代理机构工作到位有用吗?评审是失控的啊,不在代理机构掌控中,等于是代理机构为自己没有能力作为的事情负责,这难道不是不合理的吗?

首先一点我承认如果能翻案说明评审有问题,所以从整体上看翻案合理。但是从局部看翻案不合理,因为代理机构的工作被浪费了。而且是采购人的选择性翻案和恶意翻案,这件事最让人难以接受。(恶意的意思是:不是出于项目,而是出于非意中人)

为什么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事后的审核权?招标法里还有个异议,为什么采购法里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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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09:32: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09:33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3 16:59
实践中很多如此,法律并不禁止,是个漏洞。虽然有人说,苍蝇不叮没缝的蛋,但是,法律根本就没赋予苍蝇这 ...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异议)。这个在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都有相应规定,其可以在这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说明意见且逾期不确认的话,视同认可。采购人对于自己单位的采购结果连起码的资料都没看到,对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都一无所知,换成你个人买东西对于向谁买、买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都一无所知,也会有所顾忌。
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比如认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未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评审,或认为有人干扰评审活动,或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串通等等,都是可以提出举报的。
有的地方更离谱,不允许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给采购人查阅,只是告诉谁是第一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抱着有罪思想看待采购人。本末倒置,其实代理机构还是受采购人委托为其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帮人工作连资料、文件都不给东家,放着藏着、让东家一无所知。还有部分代理机构明知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评审失误导致结果有影响,也不像采购人或者监督部门报告,不知是怕自己承担责任还是怕影响项目顺利结束拿到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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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0:07:0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11-24 10:17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09:3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异议)。这个在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 ...

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给的事,是什么时候给。这是关键。不给文件,不给报告当然违法。

你说的规定都不适用于招标。不是强制的。既然采购人授权给评委,就等于丧失后审权利。

而且,采购人现在要的是正本文件,司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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