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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8万以上需审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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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3:48: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州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8万以上需审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6-10-19 10:18:10   浏览:8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确保政府合同全面履行,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前,该委在政府合同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政府合同在签订前未经合法性审查,导致出现合同内容条款不全、违约责任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工作进度,影响了该委决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该委从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入手,制定出台《办法》,使政府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不仅能有效防范合同风险,维护该委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而且顺应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对政府合同相关部门职责、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和该委法制部门的职责,厘清两者的权责、义务。二是明确磋商和起草政府合同的相关事项,对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审查范围、提交材料、审查时限等问题。如在审查范围上,《办法》规定以该委或直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一般政府合同由该委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政府合同经该委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还需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办法》具有以下四方面显著特点:一是全面性。规范了政府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备案、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规范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二是高效务实性。《办法》将政府合同分为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与以直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一般政府合同与重大政府合同;标的额8万元以上与8万元以下的政府合同,对应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合同审查订立程序,要求明确,针对性强。三是直观性。该委制定了《政府合同订立流程图》、《政府合同送审部门一览表》、《政府合同送审提交材料一览表》作为《办法》的附件,对政府合同订立流程、送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了直观、清晰的描绘。四是专业性。《办法》规定,该委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该委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在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法律顾问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交换意见,强化合同审查的专业性。

下一步,该委将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意识,严格督促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提高合同订立水平及审查能力,把好合同质量关,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ggcg.tv/show-144-1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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