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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大家谈】新办法彰显十大变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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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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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办法彰显十大变化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6-12-05 18:52:37 发布:管理员


【摘要】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大家谈】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印发新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新办法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何种情形下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等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新办法,业界有着怎样的声音?本报特邀政府采购一线专家分享精彩观点。



新办法彰显十大变化



■ 臧鹏



千呼万唤始出来。财政部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之于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新办法有哪些变化?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变化一:专家库有了“官方授权店”。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主体。其中财政部负责制定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十二条还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换言之,以往各式各样的专家库将要告别政采舞台了,今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选取专家要认准“财政”牌了。



变化二:专家“门槛”有收有放。



《办法》第六条对专家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与“老办法”相比,评审专家的门槛可谓有收有放。“收”,即新增了年龄限制,该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专家的年龄上限是70周岁。“放”的是职称限制,第二项明确,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即可被选聘为评审专家,较之以往的高级职称要求有所降低。



变化三:专家库有进有出。



《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专家解聘的四类情形予以明确,分别是不符合规定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及受到刑事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老办法”中两年一复审的政策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办法》这样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策略出发点是好的,关键在于各地的落实情况。



变化四:明确解决“库存不足”的办法。



专家库中的资源有限,万一出现“库存不足”怎么办?《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对于评标现场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由上可知,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自行选定;二是评审现场缺专家补位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而专家库中数量不足的,需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先推荐符合条件者进入专家库后方可抽取,不能自行选定。



变化五:专家抽取时间明确了“保鲜期”。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评审前的两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明确,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人自行选定的专家也参照《办法》管理。换言之,评标委员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有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的“保鲜期”。较之“老办法”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的规定,《办法》考虑了节假日等因素,可操作性更强。



变化六:需存15年的采购文件多了一样东西。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也就是说,2017年1月起,政府采购活动档案要多存一份评审工作纪律了。



变化七:专家费标准实现了统一。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这意味着,专家费的标准将在区域范围内统一。



变化八:采购人代表“没钱”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而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情形以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也就是说,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将不再有报酬。



变化九:明确了评审中“友谊小船翻了”怎么办。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评审过程中,如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而在出具评审意见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专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变化十:可以给专家送“差评”了。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了给专家送“差评”的权力。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这个评价有什么用呢?它可能直接影响专家的“中签率”。因为该条第三款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这样“好评”率高的专家被抽中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当然,“差评”也不能随便给——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25期第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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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40: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6-12-6 16:42 编辑

差评不能随便给,最终还是得由财政部门来进行调查核实啊。恶意差评还需要有处 理措施。否则,最终就那几个好 评专家评标了,不是更容易围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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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21:52: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走得到 于 2016-12-10 21:53 编辑

想问一种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是代理机构想要某投标商中标,专家不同意(也许不合理),还闹得很僵,违背了采购人或者是代理机构的意愿,差评出来了,和谁说理?谁断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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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09:53:44 |只看该作者
走得到 发表于 2016-12-10 21:52
想问一种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是代理机构想要某投标商中标,专家不同意(也许不合理),还闹得很僵,违背了 ...

所以,专家可以及时知道被恶意差评,向财政部门投诉,及时查实并恢复好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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